2013年,全国税务稽查要点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今年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部分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证券和基金公司3个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加强稽查,其中出口电子、家具、服装的企业作为今年出口退税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出口退税企业为何再次列为稽查重点
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令性税收检查的3类项目中,除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证券和基金公司以外,出口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是*10连续三年被列为重点检查项目的行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当前出口骗税的形势严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体制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以及2012年出口退税政策的大幅变化,越来越宽松的政策更加适合于出口企业的发展,比如取消外汇核销申报出口退税制度,同样对加强防范出口骗税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国家宽政策严管理的大体思路下,如何防止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成为重点工作。目前,较为明显的就是退税率高、体积小、价值大的电子(CPU)与传统类服装、家具产品,无论从骗取出口退税手段、方式还是特点上,都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变化。如近三年来,全国各地陆续侦破数起以CPU为主的出口骗税案件,这一现象也暗示了出口骗税由原来服装等传统类产品逐渐转向了体积小、重量轻、附加值高、易操作的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品。对此,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组织了CPU的专项检查,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两个文件,通报骗税分子(企业)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退税的情况,介绍出口骗税案的手法与特点,明确和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的通知》(国税函〔2011〕451号)也明确,对服装、纺织品、木制家具、皮革制品供货异常情况加强审核工作。但是,以上措施这还不足以说明此类产品的骗税行为就此终结。所以,在当前严峻、复杂、多变的形势之下,加强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的税收管理,实施税收专项检查的意义非常重要。
(二)出口骗税带来诸多危害
电子和家具、服装产品出口骗税对国家、社会、企业都带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它的形成除了上述主观原因以外,还有不少客观原因不容忽视。
企业经营 在防范出口骗税方面,部分出口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人员业务素质低,尤其是新办的出口企业,多数都急功近利,在不明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盲目从事违规贸易,常被骗税分子利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此,出口企业应当做到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机制,既要自律,又要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积极配合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出口骗税发生。
报关出口 对于出口货物报关,海关实际的抽验率并不高。因此,准确反映出口货物真实情况的机率就相对较低,这使骗税分子采用虚假报关、高报出口、以次充好的手段有了可乘之机。如CPU骗税案中,有很多集装箱内装的根本不是CPU,多为报废产品,甚至是空箱,只要海关抽检不到就能蒙混过关,以此取得出口报关单申报退税,在这个环节出口骗税不易防范。
出口退税 目前,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就单审单,相对封闭,缺乏动态活动分析,对异常出口企业很难发现真实情况。这也是形成出口骗税不易防范的另一个原因。如查处的CPU案件,其作案手法相当隐蔽,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的所有环节来看,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全,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难以发现。
税收制度 目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制度虽然日渐完善,但也有顾及不到的“真空”地带。如:税收管理各部门业务的相对独立,易出现征、退税环节不衔接的现象。另外,由于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危险信号的出现不能及早的发现,疏于管理也是形成出口骗税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加强出口退税企业的重点稽查工作,可以有效地控制出口骗税案件的滋生蔓延,增强各地税务机关对当前出口骗税形势的认识,克服麻痹心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技能,维护正常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二、出口退税稽查的重点与范围
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电子、家具与服装类等产品,对象明确、重点明确,根据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以提高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检查对象 主要包括:自营或代理出口服装、电子、家具类产品的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出口服装、电子、家具类产品的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供外贸出口的服装、电子、家具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
核查重点 主要是按企业类型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外贸企业。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特别是服装类产品;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如CPU、手表、手机、照像机等);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如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和出口换汇成本过高的出口货物;是否存在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申报纳税;是否发生了与发票相对应的交易,是否与开票方有对应的资金流,并与相应交易、票证进行比对;是否资料备案齐全,是否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相符等。二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出口销售收入不准确,如出口销售收入与账面不符,“运保佣”和 退关退运没有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等;是否“运保佣”项目存在真实性,如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要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进口保税料件核算不准确,如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等在进口料件金额中抵减;是否存在出口商品编码使用错误;是否存在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不符合规定等。是否经营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是否有一定的经营场所与能力,是否有一定的生产设备等。三是供货企业。是否具有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等;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等;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三、出口骗税企业的处罚分类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对出口企业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按以下五类情况进行处罚。
1、出口骗税处罚分类
一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是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停止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要求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所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加强出口退税稽查带来的启示
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骗税案给我们深深的反思,出口骗税案的形成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对国家的经济损失危害是极大,当前总局加强指令性项目税收专项检查也为我们今后加强管理带来了新的启示。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促进企业自律,从源头上防治出口骗税。多年的实践证明,积极地宣传防范骗税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的防骗意识、正确引导出口企业的广泛参与防范骗税,形成税企交流互动的合力,是作好打击骗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教育、培训辅导,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负责人、经理人员、出口业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分层次、分专题培训,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机制,既要自律,又要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是不断强化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措施。针对出口退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不断完善制度管理,建立出口货物宏观税负与微观预警相结合机制,加大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出口增长异常、出口口岸有所变动、出口所占比重上升的行业重点管理,增强对骗税行为的震慑力。
三是突出队伍建设,强化出口退税人才的培养。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及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退税管理与服务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出口退税工作本身来讲,需要具有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这不仅是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向信息化、科技化进军的中流砥柱,也是当前新形势下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迫切需要。
四是加强部门合作与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离不开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防范骗税也要着眼于部门协作、共同监督这个大局。目前,税务、海关、外管、外经、工商等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交流、沟通有关信息和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筑牢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的防线。
总之,今年全国税务稽查项目,重点突出、标准明确、内容具体。税务机关应当做各项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运用预警评估系统的辅助管理,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发挥税收函调协查作用以及对外协调的配合,做好事前的防范管理,杜绝骗税案于未然,才是形成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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