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13年第22号公告,调整“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公告”明确总机构的两个申报事项。一是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二是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三是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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