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下简称“附表9”)如何填报,现仍以前述案例为例作相关填报说明,供广大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参考。
一、附表9适用范围
附表9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21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使用附表9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上例陈某2013年除取得饭店经营102.2万元所得外,还从2013年1月份起在邻县承包了一家宾馆,承包协议明确经营成果归陈某所有,取得经营所得18万元,并在当地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
陈某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见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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