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2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发布,从会上了解的信息显示,2012年,我国反避税贡献税款346亿元,*5单案补税8.43亿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64亿元,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1例。2012年的346亿元与2005年的4.60亿元相比,增长74倍,年均增长85%.避税与反避税是一国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以及相关国家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博弈。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反避税方面会采取哪些新举措?纳税人应如何看待反避税问题?读者阅读完本篇文章后,应该能得到一些启示。
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是反避税重点
反避税管理是实施跨境税源管理、确保跨境税源合理分配、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不仅包括打击避税及利润跨境转移,也包括防止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从1986年至今,我国反避税工作经历了探索、发展和开拓创新3个阶段,形成较全面的反避税法规体系,在国际税收领域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表示,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不同程度侵蚀主权国家税基。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指标体系,将为我们切实掌握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并对其实施反避税管理奠定基础。
从2012年开始,依托金税工程,国家税务总局着手建立一个涵盖全国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企业的综合指标体系,分国家、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前期监控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并主动提高利润水平。2012年,各级税务机关促使829家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此举为国家增加税收收入283亿元。江苏、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和深圳国税机关通过管理手段增加税收收入均超过10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2013年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压缩避税空间,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总局将在原有数据库的基础上,在试点地区引入无形资产、股权转让数据库,加强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
创新反避税方法,*5单案成功补税8.43亿元
跨国公司对利润*5化和税负最小化的追求永无止境。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为应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深化行业分析,推动方法创新。
税务机关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重点分析汽车、制药、零售(服装和奢侈品)等行业的经营特点、成本控制、盈利状况和发展趋势,研究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理念和量化方法。针对在反避税工作中遇到的可比性数据缺乏、地域和市场优势量化、无形资产识别和定价等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和对外磋商实践中积极探索相关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在北京市一起反避税案件中,外方企业涉及4项关联交易,5年累计亏损数亿元,面临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巨大风险。我方税务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外方企业开展功能、风险约谈和调查后,认为该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和原则不合理。经过3年4轮的谈判,我方税务人员运用成本节约量化调整和以贝里比率为中间可比分析指标等新方法,与外方在方法和目标值上达成一致意见。企业补缴1999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营业税共计8.4亿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反避税调整金额*5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
据了解,针对转让定价案件容易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3个层级的集体办案和专家会审制度,即针对每一案件,首先成立案件审核小组,集体办案;审核小组形成初步意见后报省级税务机关集体会审,省级会审同意后报总局审核;重大案件由总局组织专家会审。为促进反避税工作流程和案件会审工作的规范统一,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程,强化并规范反避税案件集体办案和会审工作。
2012年,全国反避税调查立案233件,结案175件,补税入库46亿元;个案平均补税金额2620万元,补税金额超千万元的案件59个,超亿元的案件9个。北京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调查环节补税金额均超过9亿元。黑龙江省国税局成功查结一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避税案,运用一般反避税措施将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常设机构重新定性为我国居民企业,最终调整补税2.76亿元。
从重视“双重征税”到重视“双重不征税”
国际税收的主要任务,是居民国(资本技术输出国)和来源国(资本技术输入国)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并通过国际合作防止逃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近年来,跨国公司出于追求税负最小化的需要,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尤其是低税地税制,把高税率地区的利润做低,费用摊销做高,在来源国和居民国两个层面均将应纳税额降至最低,从而大幅减少其总体税负,造成“双重不征税”的结果,侵蚀各国税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国与国之间对税收的争夺日益激烈。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国家财政紧张,争夺国际税源成为各国应对危机的重要举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些成员国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普遍关注,纷纷就应对这一问题采取行动。
他表示,这表明我国面临的反避税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全球税制改革进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对话和交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在国际交流方面,我们利用双边磋商以及参加各种国际会议的机会,对外宣传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提交《转让定价中国实践》立场报告,倡导并坚持成本节约、市场溢价、营销型无形资产、环境成本补偿等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理念和方法,强调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
2012年,我国积极推动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工作,与9个国家就29个案件进行了16次双边磋商,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1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9例,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64亿元。这是我国达成或签署双边磋商案件最多的一年。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对外共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9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31例。国家税务总局还对外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1)》,为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在华投资的跨国企业和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指导。
企业应及早防范一般反避税管理风险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订《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显示出税务机关对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高度重视,也预示着税务机关会进一步加大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的力度。
什么是一般反避税管理
所谓一般反避税管理,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由于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了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当前,跨国企业集团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及通过企业变更而多次享受减免税优惠等税收安排来避税,后面这些方法被称为一般避税方法。
如何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困惑很多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讲,税务机关会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必须存在一个安排;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了税收利益;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是其从事该安排的*10或者主要目的。
例如,2008年5月,重庆市国税局通过合同登记备案,发现重庆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安排新加坡B公司将其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控股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A公司。从表面上看,该项股权转让交易的目标公司C公司为新加坡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并非来源于中国境内,我国没有征税权。但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发现目标公司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新元,该公司持有重庆D公司31.6%的股权,除此之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由此税务机关断定,新加坡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重庆D公司31.6%的股权,新加坡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质上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我国对该转让所得有征税权,于是要求境外实际控制人补税。
在此案例中,对新加坡B公司设立C公司的安排,就是为了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权。此类税收安排也正是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的重点。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一些企业已被调查
自2008年重庆市国税局运用一般反避税管理,调查、处理上述案例以来,江苏、贵州、宁波、昆山和山西等地税务机关已经查处了一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企业通过滥用公司组织形式,规避股权转让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企业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应该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为了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之间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境内企业股权转让,规避中国税收管辖,有些跨国公司在与其控股的中国境内公司之间插入一个在境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而通常这些特殊目的公司是设立于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并且无任何商业实质,插入和出让该公司的目的仅仅就是为了逃避中国税收,比如在上述案例中的C公司。
此外,还有一些跨国公司在协定税率较低的国家设立“导管公司”,然后利用现行中国税法的规定,通过“导管公司”申请税收协定优惠,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在对天津某中外合资公司境外股权转让交易的审查中注意到,该天津公司的两个外国股东签署了一份《股权出售与购买协议》,这两个外国股东的注册地分别为百慕大群岛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在签署的《股权出售与购买协议》中规定,由注册在百慕大群岛的股东购买注册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的股东持有的天津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国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税收协定,此项财产转让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毛里求斯共和国征税。
然而,税务机关调查人员通过多方调查发现,虽然该天津公司的原股东是注册在百慕大群岛的控股公司和注册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的控股公司,但是这两个控股公司的美国母公司,才是其实际管理机构和利益中心,注册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的控股公司就是所谓的“导管公司”,它的设立只不过是为了享受协定优惠的利益,而此项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是两家美国母公司之间的交易,因而不能享受中毛税收协定待遇。按照交易的实质应适用中国和美国的税收协定,由中国征税。
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调查程序和内容
为了防范非居民企业在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时,滥用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以及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特别是其“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了防范一般反避税管理风险,企业应了解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调查程序和内容。
通常,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首先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订《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意在对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程序和所要求企业提供资料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在一般反避税调查中,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从以下六个方面,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务安排: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安排实现的方式;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安排的税收结果。
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中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从目前来看,中国税务机关对一般反避税调查是非常谨慎的,规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然而一旦《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正式颁布,相信税务机关会加大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的力度,查处的案件也会不断增加。
为此,建议跨国公司从现在开始,就要审查现行及预计的投资架构,评估潜在的税负影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税务风险。通过审查本集团和下属企业的税收安排以及投资架构,做好一般反避税防御文档,为证明交易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做好准备。特别是那些在避税港设立或与避税港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以及那些没有商业实质的特殊目的公司,更应该及早自查业务往来的安排是否符合商业常规,以避免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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