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与台湾人赵某合资),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汽车、工业用橡塑制品及相关模具、工装。
台湾人赵某一直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其投资情况明细如下:
(表格见附件)
2012年3月2日,台湾人赵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进行一次性转让,转让协议签订的转让价款为1300万元。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显示公司全部净资产为2924.59万元;但该报告中直接认定的流动资产减值达到3628.41万元,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无法采信。2、《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2012年2月29日公司经审计后的全部所有者权益金额为4212720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以,依据每股净资产核定赵某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为21063600.5元。
但与此同时,针对某公司股东赵某以人民币成交的股权转让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争议,主要是直接以本币计算增值额还是以外币计算其增值额。具体计算如下表(表格见附件):
根据2007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因此,一种观点认为,该股东以人民币成交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应倒算回到美元,故应选择方法一。那么,如果该股权以美元成交的,则应该按美元计算增值额,再将增值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因此,股权成本价不是按投资入股时的外币和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计算,应该以投资币种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收入也按照现行汇率换算成投资时币种美元,由此计算股权转。
以上哪种观点正确,请说出您的观点和理由。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朱冬
观点:建议按方法二处理。
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境外投资方而言,应以美元来计算其所得,故计算的所得是3,333,375.61-2,300,000=1,033,375.61(美元),然后再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其原理同企业所得税,因此可参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3.对外方投资者而言,假使按中国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其个人对外投资时会计处理为:
(单位:美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00000
贷:银行存款
2300000
股权投资的所得税计算基础也应是2300000美元,在境外的纳税人记账时应该不会以人民币记账。待股权转让时,汇入其境内的也是美元,为3330000美元,对投资方而言,取得的就是1030000美元的所得,只不过在中国境内缴税时才将所得额折算成人民币而已。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秦文娇
个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有道理。
外籍人员以外币投资入股,应以折合的人民币还是外币确定股权成本,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一般参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也就是说,股权成本价不是按投资入股时的外币和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计算,应该以投资币种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收入也按照现行汇率换算成投资时币种美元,由此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并以现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汇率为6.319,因此赵某应缴纳的个税金额为:〔(21063600.5÷6.319-2300000)×6.319〕×20%=6529900.50(元)。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冯建华
应该按方法一处理,理由如下:
1.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主要经济环境,通常是指企业主要产生现金和支出现金的环境,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企业的主要交易的经济结果。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与台湾人赵某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汽车、工业用橡塑制品及相关模具、工装。企业对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支付,通常是以人民币进行这些费用的计价和结算。因此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
2.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我国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有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两种。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外币分账制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由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
3.2002~2003年赵某投资50万美元,当时折算人民币4138500元,占50%股份,同时中方也应该投入人民币4138500元,才能占50%股份。如果认为应该按转让时的汇率6.319折算,那么赵某投入500000美元,折算人民币只有3159500元,中方投资人民币4138500元,赵某在合资企业占有的股份比例只有43.29%,而与投资协议约定的50%股权比例不符。实际上,企业收到赵某的投资,应该是按当时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并以人民币来参与生产经营,而不会保留美元并以美元来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按转让时的汇率6.319重新计算当初的投资额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对该外商投资企业而言,2002~2003年间收到赵某的50万美元投资,意味着收到赵某的人民币投资金额就应该是4138500元;2006~2007年该外商投资企业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赵某将分配的利润再投入企业,企业实际取得的赵某人民币投资金额也应该分别是6092500元和8361500元。实际上还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转让时人民币汇率跌至10,是不是意味着赵某在合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就会超过50%,且将投资成本是否重新确认为2300000元?肯定不会吧。综上所述,股权转让成本应该是18592500元。
5.股权转让时,如果是转让给中方企业,肯定以是人民币计价并支付的;如果转让给外方企业或个人,即使最终是以美元报价,但肯定首先按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来计价,确认转让价格,从而以人民币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后才可以将取得的人民币所得兑换成美元汇出。所以股权转让所得不会也不应该直接用美元来计算。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肖宏伟
我同意按方法二来计算。
关于外籍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外籍人员以外币投资入股,应以外币确定股权成本,即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结果相同。也就是说,股权成本价不是按投资入股时的外币和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计算,应该以投资币种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收入也按照现行汇率换算成投资时币种美元,由此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并以现行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如下:
1.根据2007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另一个中方转让股权属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外方股东向另一个外方转让股权属于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均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外方个人转让其股权,应当以外币结算。
因此,虽然台湾人赵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进行一次性转让,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但仍应以外币确定股权成本,以现行汇率计算转让所得。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顾学锋
笔者认为,本案中,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台湾人赵某股权转让时,以首次购买该股权时所用的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美元按转让时点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有四点:
一、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时以首次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在这里三句话规定了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时的三种情形都应当按照首次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一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必须按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而不能将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折算成其它币种。二是“多次投资”还是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在本案中,赵某前后三次都是以美元购买该股权的,所以应当按美元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三是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由于本案中,赵某前后三次都是用美元投资的,所以不存在这一问题。因此,本案方法二中,将台湾人赵某的股权转让收入按转让时点汇率折算成3333375.61美元(21063600.50÷6.319)、股权转让成本也以美元计算,是正确的。
二、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时的转让成本金额是其购买该股权时实际交付的金额。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因此,本案方法二中,股权转让成本是赵某购买该股权累计实际出资金额2300000美元,是正确的。
三、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时以首次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成本,并不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税法在这里规定,个人的“各项所得计算”必须以人民币为单位,但并非规定在计算个人“收入”和“成本”时,也必须是以人民币为单位,法律没有明确的不能反推定。因此,本案中,用美元计算赵某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与税法的规定并没有冲突。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赵某股权转让的差价1033375.61美元,按转让时点汇率转换成人民币,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相同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可以比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也许有人认为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是针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而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不能张冠李戴。但笔者认为,在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外籍个人股权转让的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的计算币种,可以比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时以首次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成本;计算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该股权转让时点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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