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简化税务登记办理程序是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国务院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在此前提交国务院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同时也是为取消“开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提供法律依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据悉,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1995年修改和2001年修订。税收征管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历时长达五年的调研起草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终于浮出水面。近日,这份文件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尽管这份数易其稿的文件只是在原有法律上做了较小修改,但已传递出我国征税方式将发生质变的信号。
时隔12年税收征管法将再修
我国税收征管法颁布于1992年,历经了1995年的一次小修和2001年的一次大修。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启动于2008年,修订主要着眼于经济环境迅速变化下新组织与新经济活动增多、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等。
五年来,始终参与这部法律修订的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记者,这次修订更多集中在技术层面,解决了该法与行政强制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衔接的问题,如将“滞纳金”改为“税款滞纳金”“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
此外,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因为现在一些新经济单位,很多不向税务部门登记,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门登记,有些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向民政部门登记,这不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这次修订在很多专家看来只是“小修”,是一次过渡性的修订。“目前税收征管中很多比较核心的问题这次修订没有触及,比如征管程序运行不畅、纳税评估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协调很多,从轻重缓急看,只能先解决一些急需的,今后这部法律大修的空间还很大。”刘剑文说。
涉税信息共享成为讨论焦点
税收的核心是公平,这体现在税制的合理设计上,也取决于征税方式的完善,但这不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因为涉税信息涉及银行、公安、国土、住建、海关等等部门,掌握这些信息才能为公平征税创造条件。
2012年起,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大大加强了股权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但目前,税务部门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核心涉税信息制约征管方式完善。事实上,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是本次修订中讨论的焦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除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之外,只是原则上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而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刘剑文指出,共享涉税信息的确是解决目前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的一大核心,但这与整个经济社会信息共享的大背景有关,信息共享也是部门之间权力配置的过程,需要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十分复杂,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但这的确是今后的一大方向。
向个人“面对面”征税方式是否渐近?
征税方式变化往往与税制改革进程紧密相连。在中国,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是目前整个税制格局中的主体,一方面大量税收内嵌于商品价格之中,另一方面主要的征税方式是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人而言,纳税感觉并不明显。
提高个税、房产税等直接税比重以促进税负公平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并写入“十二五”规划,但至今这一目标未获实质性突破,其中一个原因是需要征税方式重新构建,需要建立税务机关直接与个人“面对面”的征税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增加直接税比重的税制转型是中国必须历经的阶段,需要一个过程,而为完善个税征管建立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及个人纳税人登记制度,都是为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信息奠定最基本的制度基础,这也将推动今后质变征税方式、实现直接税的合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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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的立法与历次修法
作为一部税收程序性法律,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实体法建设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在建立涉外税收体系和大规模恢复、重建工商税制以后,相比较而言,税收征管制度已显得落后。为了配合税制改革,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1985年5月,全国*9次征管工作会议召开,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立法的序幕。这次会议确定了建立科学严密征管体系的战略目标,并修改了工商税收征管条例(草案)。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该条例的发布,使税收征管有了统一、规范的标准和方法,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是,该条例毕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而且是该领域初次立法,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弱点逐渐显现出来。比如,该条例仅适用于国内税收的征收管理,内外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实际执行;对纳税人出现的新经营方式,缺乏必要的控管措施;行政执法权缺位,对抗拒不缴税者,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法律效力不高,不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等。因此,从1989年开始,国家税务局便开始研究通过人大立法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几年的准备工作,国务院于199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税收征管法(草案)。同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依法治税前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1993年我国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从1994年起全面实施新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如开征增值税,推行分税制,税务机构分设,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变化,使税收征管法出现了新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纳税人的权益保障难以落实,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税源难以控制,部门协税不力,税务执法手段落后、刚性不足,税款流失情况严重。这都需要修改税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而大规模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调研工作于1996年下半年展开。
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作出较大幅度的修订。此次修订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在内容上有五大变化:一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三是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四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五是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对此次修法给予高度评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经常委会四次审议,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也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有重大的意义”。
经过此次修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为辅助,以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纳税人的涉税活动更为复杂,纳税人权益意识不断增强,现行税收征管法已经难以适应税收征纳环境的变化。此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与新近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衔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为税收发挥职能作用奠定更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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