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采矿企业,曾向其他企业借出资金,期限一年或两年。目前,有三家借款企业超过期限未还,利息也未收回。近日,主管税务局却让甲公司上缴借款利息的营业税?企业能否以利息很可能收不回拒缴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一)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问:……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款项借给其它单位,属于贷款行为,对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借款行为完成的当天,不能以利息很可能收不回拒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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