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2.纳税人在为其他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中收到的“提成”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代办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3.快递企业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问题。按照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省局培训材料,快递企业应不属于本次“营改增”企业范围,属于邮政通信企业,但省局转发的聊城《“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认为快递企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希望上级给予进一步明确。
快递公司经营快递业务,部分是以自有车辆进行运输,部分是以货运代理的形式委托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部门进行运输。快递公司承揽业务时,按照全部收款额向发件人开具发票(包括代收的交通运输费用)。与运输方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取得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
请明确:以自有车辆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交通运输业。以货运代理形式提供快递服务的,是否确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区分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时适应行业的不同,分别作不同的税收处理:
一、在地税部门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主要依据可参考是否具备邮政业务资质,在地税部门是否按照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二、在地税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快递公司拥有自有运输工具的,1.运输部分收入与快递公司取得全部收入无法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2.运输部分收入可以划分清楚的,其运输部分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其他收入按照物流辅助业征税。
(二)快递公司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按交通运输业征税:
1.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且只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2.为承运部门代收或代垫运费的,承运部门收取费用后,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的;
3.快递公司将运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4.拖车服务的行业归属。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故障车提供拖车的服务列入汽车修理与维护。而按照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则归类为物流辅助,而部分纳税人同样愿意按照物流辅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拖车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5.机动车检测的行业归属。省局《“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其归类为认证服务,而纳税人不愿意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汽车检验服务列入质检技术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机动车检测就是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机动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属于认证服务,按照“鉴证咨询——认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6.动产质量勘验的行业归属。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等情况。我市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界定为认证服务或者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税人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处于海底的采油平台设备进行下潜勘验设备腐蚀程度,应属于对采油平台设备提供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的活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应税项目下的“仓储服务”,在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异议。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为交通运输、物流场所服务的“仓储服务”业务,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仓储服务”业务收入,仍然征收营业税。例如:不在交通运输企业、物流服务区内的专门为国有粮油、棉花企业存放粮食、棉花的仓储服务业务,在“营改增”纳税人移交阶段适用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问题上,存在争议。我们的意见是:所有“仓储服务”业务,均适用“营改增”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
粮食收储管理中心。该企业担负着全区的国有粮食储备业务,虽然具有仓储功能,但因其履行的是国有粮食储备职能,并不对外经营,因此不应做为此次“营改增”纳税人。
答:一是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因此仓储服务不仅仅限于为交通运输业提供物流中转。因此,凡符合仓储服务定义的纳税人,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二是粮食收储管理中心,也符合仓储服务定义,应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国有粮食储备业务,其获得的中央财政拨款,不征增值税。
8.电信部门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按电信业征营业税,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如何确认?
答:邮电通信行业未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但邮电通信行业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应区别对待。一是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虽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二是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营改增”范围;三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四是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的互联接入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9.纳税人从事安利产品推广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经与省地税局协调,并参照前期试点省市做法,纳税人为直销公司推广产品,收取的推广服务收入、咨询费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10.咨询类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中主要涉及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务,在移交过程中有部分其他咨询服务如投资咨询、保健咨询等不明确包含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内,如何把握?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1.会议展览服务中个别企业并非举办或者组织安排展览和会议而是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会议服务,即一切会务均由该企业进行安排,实质上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是否可以认为不是提供会议展览服务。
酒店提供会议室而收取的费用应属于“营改增”范畴,这部分收费相对独立,一般都区别于住宿费和餐饮费,开具的发票上多列明为“会议费”。如果这部分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实现了独立,那么应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无疑;如果未进行单独核算,那么是否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区分营业税服务项目和增值税服务项目?
答:1.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企业为其他企业单独提供会议服务,即一切会务均由该企业进行安排,属于会议展览服务。2.由于酒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其提供会议室而收取的费用,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2.经调研,部分出国留学咨询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代办出国留学手续等,该类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因此,对于与生产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与生活性服务相关的咨询类服务、代办出国留学手续等,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3.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招标人(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收取的费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是否按“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招标代理没有对应税目,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4.保安公司服务费是否属“营改增”范围,还是营业税的物业管理收入?特种车辆武装押运并提供运输服务,是否属交通运输业务?
保安公司通过安装报警设备为客户提供安全保护,并且每年收取安保费,地税按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登记。经了解,保安公司无偿提供设备并安装,对这类行为是否按无偿赠送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定期收取安全保护费是否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按信息技术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1.保安公司服务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除外)2.保安公司安装报警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向客户提供安全保护,其收取的安保费暂不纳入“营改增”。3.特种车辆武装押运并提供运输服务其本质是提供安全保护,与交通运输业有区别,本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5.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我市投资咨询公司较多,虽名称为咨询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但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经营为投资业务(大部分放高利贷),实质无咨询业务,是否列入“营改增”范围?
答:投资咨询公司是金融活动的一部分,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6.目前,广播电视台收取的费用中包括技术服务费(其他社会服务业)、节目制作费、节目联办费、信息服务费、广告费、宣传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业)、广播电视业务培训费(文化艺术业),其中的节目联办费和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台将自建大酒店出租,包括楼体、设备、器具等,该项业务既涉及不动产租赁也涉及动产租赁,按整体出租全部纳营业税还是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答:1.节目联办费、技术服务费应当纳入“营改增”范围;2.自建大酒店整体出租,属不动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17.客车快件业务:是指利用客车闲置行李仓,按车辆运营的固定线路、站点托运大件行李、物品的业务。该业务衍生的代收货款业务、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是否全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物流辅助行业6%计税?
答:客车快件业务本质是交通运输服务,其代收货款(业务费收入)、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应当是交通运输服务价外费用,可适用按交通运输业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8.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答:1.如果公交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根据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公交公司出租公交车身,只是公交车使用权的一部分,不符合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2.如公交公司签订的是广告合同,则在车内播放广告或车身展示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3.广告公司在公交公司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19.搬家公司不仅为个人提供搬家服务,而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货物运输和办公场所搬迁服务。请明确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搬家服务是否分别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如属于,应确定为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搬家公司符合装卸搬运服务条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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