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近日公布。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税收优惠范围将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业参与棚改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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