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的2013年第41号公告,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3类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国税备案,主管机关仅为地税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备案。公告第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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