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1)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含本数)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及查补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销售额=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2013年8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查补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兼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销售业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有一项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自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若每种业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均未超过各自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除非纳税人主动提出申请,国税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应税服务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试点纳税人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 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不含税)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2 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 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 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 份;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辩,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税)以及新设立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在收到国税部门的确认通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以后,应当在申报期(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含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③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
(4)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注:本文摘自山西国税编著的《山西“营改增”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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