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文件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国税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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