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2)》,这是中国第四次对外发布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2012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
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按照参与的国家(或具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定期发布APA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统计数据,有利于规范APA管理、扩大APA制度的宣传,提高APA工作的透明度。据悉,2012年,我国共签署12个预约定价安排。其中,双边9个,单边3个。制造业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但安排所涉及的行业种类进一步增加。
历经20余年的发展,我国国际税收和反避税管理的重点已从被动应对纳税人不遵从行为向主动引导纳税人遵从转变。2005年~2012年,我国共签署85个预约定价安排。其中,单边56个,双边29个。2012年,我国签署9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数量超过以往任何年度,也远超过同年单边签署数量。
2012年度APA报告对2012年度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情况、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中国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时重点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说明,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增加APA工作透明度、方便和服务纳税人的理念。
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将继续编制APA年度报告,适时对外发布。
以下摘录《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2)》部分内容如下:
预约定价安排立法与实践发展
(一)发展历程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1998年,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第二十八条(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四)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1998年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正式列入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
2004年,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步骤、要求及后续监控执行等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从而规范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从1998年至2004年底,中国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尝试与企业达成一些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这一阶段,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操作规范,各地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普遍存在条款过于简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报告的统计数据并没有包括这一阶段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
为了促进全国预约定价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自2005年起,税务总局实施了预约定价监控管理制度,即各地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前必须逐级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工作,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提高预约定价安排的规范程度。中国的预约定价管理从此步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4月,中国与日本达成了中国历史上*9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随后,中国与美国、韩国等国相继达成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5~2008年4年间,税务机关与企业共达成预约定价安排41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36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5个。
2009年初,为了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税务总局颁布实施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其中第六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操作规范,并首次制定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及具体规定。2009年,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5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7个。
2010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8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
2011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8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个。
2012年,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1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3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9个。
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累计收到141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谈签意向和正式申请(其中31个已达成),涉及的国家达16个。
此外,税务总局还收到许多企业关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咨询,未来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数量可望不断增长。
(二)现行法规依据
中国现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章及相关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范
(一)申请资格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 融通资金;
—— 提供劳务。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纳税人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与谈签过程需要税企双方投入大量的资源。为了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中国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实际工作中往往优先处理以下企业提出的申请:
1.申请资料准备完整充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分析工作,并能主动提出合理的预约定价安排方案。
2.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转让定价调查。
企业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任何申请费用。
(二)操作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监控执行。
详细谈签流程参见下图。
1.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其中,企业若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同时向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税务机关(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为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在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类型与企业进行讨论。
(1)会谈内容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双方主要讨论如下内容:
※ 安排的适用年度;
※ 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 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 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除上述(1)列举内容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 向税收协定(或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 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 向税收协定(或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2)会谈形式及后续事项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
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通知企业可以提出正式申请。
预备会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并说明拒绝理由。
税务机关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 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
※ 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材料是否齐备、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合适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 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
※ 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
2.正式申请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其中,企业若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 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 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 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 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 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 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 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 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 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 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或安排)等相关问题。
企业因如下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 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 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 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延期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向两国(或多国)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如果申请报告最初用外文准备,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中文申请报告不应做任何删减,相关外文合同须附中文译本。
3.审核和评估
税务机关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并可视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通常对如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评估:
※ 历史经营状况;
※ 功能和风险状况;
※ 可比信息;
※ 关键假设;
※ 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 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开展实地调查以评估其实际经营情况。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磋商
涉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后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
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层报税务总局审定。
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或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
分别形成审核评估结论后,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 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 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 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 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 假设条件;
※ 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 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 相互责任条款;
※ 安排的修订;
※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 生效日期;
※ 附则。
5.签订
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对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6.监控执行
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如果企业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税务机关应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调整方案应层报税务总局核准。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当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实质性变化时,应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
基于对于企业经营情况的审查,税务机关应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变化影响程度修订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三)追溯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追溯适用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过程中,一并解决多年潜在的转让定价问题。追溯期适用转让定价调查的有关规定,最长可达10年。
(四)续签
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续签申请后,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并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完成续签工作。
在采用四分位区间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利润水平多停留在中位值以下,税务机关可能不再接受续签申请。
(五)终止或取消
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或者取消: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分歧,在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进行协调。如企业不能接受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2.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时,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决定终止安排的执行。
3.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应取消安排,即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统计数据
(一)预约定价安排年度分布
表5-1列示了2005~2012年(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下同)8年间,中国每年签署的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数量。
中国8年共签署56个单边APA、29个双边APA,分别占APA总数的66%和34%,目前中国尚未签署多边APA。
图5-1列示了2005~2012年单边APA和双边APA签署数量的对比情况。
中国8年共签署56个单边APA、29个双边APA,分别占APA总数的66%和34%,目前中国尚未签署多边APA.
图5-1列示了2005~2012年单边APA和双边APA签署数量的对比情况。
从图5-1中可以看出,单边APA的签署数量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双边APA的签署数量则基本呈上升趋势,2005~2008年4年间,每年单边APA的签署数量都远远超过双边APA,但到2009年,双边APA首次超过单边签署数量,成为预约定价安排的主体。2010年, 双边APA与单边APA数量一致。2011年签署的8个单边APA中,4个为续签,4个为首轮签署,4个双边APA均为首轮签署,与首轮签署的单边APA数量一致。2012年签署的双边APA 数量达到9个,超过以往任何年度,并远远超过同年单边签署数量。这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人更加重视双边APA,希望通过双边协议解决在两个国家的转让定价问题,防止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更加积极地推动双边磋商工作。
(二)预约定价安排交易类型分布
表5-3列示了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受理和达成的APA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由于部分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多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因此造成关联交易的合计数量要多于预约定价安排数量)。
从表5-3可以看出,中国APA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是有形资产的购销。达成APA涉及的有形资产购销占全部关联交易类型的65%;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以及提供劳务的比重分别为18%和17%.受理APA涉及有形资产购销的比重虽仍较高,达到45%,但与达成APA相比,已大幅下降;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以及提供劳务的比例有所上升,分别为30%和25%.这一统计结果表明,大多数申请APA的企业是生产制造企业,主要关联交易类型是有形资产的购销。但从受理与达成情况对比看,未来APA涉及其他关联交易类型的比重将大幅提高。随着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业企业将申请APA,未来APA也将更多地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和融通资金。
(三)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图5-3列示了中国2005~2012年已签署的单边APA和双边APA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关联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可能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
图5-3数据显示,交易净利润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使用63次,占全部方法的68%,主要采用的利润率指标是营业利润率(32次)和成本加成率(31次)。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广泛运用公开数据库,使交易净利润法成为预约定价谈签中使用频率*6的方法。另外,交易净利润法也经常用于确定剩余利润分割法下的常规利润。
其次较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成本加成法(17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较少使用,分别采用4次、1次、3次和4次。由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和交易的可比性要求非常高,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要求企业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导致这些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被较少运用。中国税务机关希望申请APA的企业能够更好地配合税务人员的审核工作,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促进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更多运用。
(四)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行业表5-6列示了中国2005~2012年签署的APA所涉及的行业。该表反映,APA所涉行业的种类进一步增加,但制造业的预约定价安排仍是已签署安排的主体,占总数的85%。
(本文中所示图表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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