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地税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厦门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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