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出版传媒: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集团成立伊始,孔总已感受到了税收政策的不尽合理,然而开弓没有回头箭,他只能卯足了劲,描画那集团的文化产业蓝图。关于投资方向,首当其冲的就是出版领域,手里攥着的《论语》不正是出版的好素材么!
然而,民营出版在中国长期处于“产业内、体制外”的尴尬地位,虽然2003年即启动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但直到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9次提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民营出版公司才有了合法身份。但这并未改变民营出版公司的生存环境,因为在出版业现行的许可体制下,拿不到书号等于白瞎。一直以来,民营出版公司通过书号、渠道、资本等方式与国有出版社合作,基本贯彻了“你无我有,你有我无;有活我来干,有钱大家赚”的十八字方针,实现了持久的合作共赢。不过逐步深入的文化体制改革打破了这种看似和谐的平衡,睁眼看市场的国有出版社在改制后给民营出版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随着国有出版社对市场灵敏嗅觉的养成,双方的合作基础已经弱化了。
“当前的体制下,还是要与国有出版社深度合作。”孔总语重心长的想,要采取资本合作的方式,实现紧密层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这样才有出路。合作的对象须是那种长有百足、死而不僵的大型出版社,关键是观念要保守,创新意识不能强。到哪儿去找恁般优质的对象呢?孔总挠头。“夫子何不考虑江右出版集团?”朱陆二子异口同声道,“那是我们的家乡,文章节义之邦,尊贤礼士,观念保守,创新乏力,岂不妙哉!”孔总释然:“二子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昔日我有弟子澹台灭明,额低口窄,鼻梁低矮,长得很丑。虽说有教无类,但嫌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夫子我也不能例外,很是瞧不起他。后来澹台小子南下江右,传学授徒,颇具贤名,乃至今日彼地尚有一县,名曰进贤。虽然两千多年过去了,但总觉得心有愧疚。今日就与江右出版集团合作罢,也算了我一大心愿。”朱陆二子咧嘴:“夫子真不愧大成至圣之名呢!”
孔总提议,江右自然欣喜,暗想出版孔子签名版《论语》,别无分号,肯定大卖,并且孜孜的建议孔总,还要出版音像制品,将“子曰”改为“俺说”。孔总一愣,你们不是挺有创新精神的嘛,这个暂且慢议,我们先谈谈合作方式吧。两下里确定江右旗下的出版社转企改制,引入孔老二集团投资,江右集团占股51%,孔氏占股49%,出版社更名为孔老二,头等业务便是出版孔子签名版《论语》及其音像制品《“俺说”论语》。
子曰:税不税?税哉!税哉!
有了集团成立的前车之鉴,出版公司的架构甫经搭起,孔总便迫不及待的审视了税收问题,发现其中颇有意趣:
*9,关于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音像制品继续适用13%的税率。因此,孔老二出版社出版图书及音像制品一般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不过为了支持出版行业的发展,国家先后给予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项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允许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区分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不同,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者50%的政策,但要求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前面的政策适用于出版环节,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则进一步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将党报、党刊的增值税优惠延伸到了发行环节。而对于出版物的出口,《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这体现了对文化出口的鼓励与支持。
在进项方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过该文件目前已失效,而随后的财税〔2009〕31号文件并没有延续前述规定,所以出版社在进项方面并没有享受比其他企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予以免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一脉相承,不过该优惠即将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对于新办文化企业,财税〔2005〕2号文件倒是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3年免征期,前提是该新办文化企业符合政府鼓励的范围,但是随后的财税〔2009〕31号文件同样没有延续该规定,所以目前对于新办文化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规定是个空白。
*10比较有利的是在财产损失的确认方面,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三,其它相关税种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方面,前述规定也先后有一些涉及,但总的趋向是越来越少、越来越窄。针对转企改制的企业,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该规定是被随后发布的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相关条款取代。针对新办文化企业,财税〔2005〕2号文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规定,则直接在财税〔2009〕31号文件中被删除了。
朱子:格物致知
朱子说,格物方能致知,我们要多了解别人或者别的领域是怎么干的,孔总的问题我先粗略的格一下。
*9,关于书号问题。前两年蛮热闹的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据说可以为民营出版公司解决书号问题,结合其他发达国家的出版管理制度,未来书号还是要逐步放开的好。
第二,关于出版社的增值税问题。英、意、德等国实行从零到7%的税率,远低于16~20%的基本税率。韩国则直接规定与文化有关的货物与劳务属于免税项目,英国也给予一些大学出版社以慈善机构地位,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出版社等,它们的经营全部是免税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出版物也不征收商品销售税,但有些州对出版物征收销售税,税率一般在3%~7.5%之间。
第三,关于出版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美国对不同出版单位、不同出版物实行不同的税率,联邦政府对营利性出版单位并没有特殊优惠政策,完全根据其利润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在15%~34%之间,但有些州政府则有优惠,如对营利性出版单位征收不高于12%的企业所得税。
陆子:发明本心
陆子说,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要找到答案,我们只需发明本心,无需外求。
要正确理解应给予出版行业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出版行业的本质。按照新中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提出的,文艺工作是要解决为群众以及如何为群众两个问题,实际上出版行业也需要解决为什么人以及如何为这些人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版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图书、音像、电子、动漫、期刊、手机、互联网等等形式日新月异。但我们的本质问题还是,哪些出版内容和形式需要鼓励,哪些没有必要鼓励甚至应该限制?对于那些政府鼓励领域的出版,就应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允许将购买版权支出计入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还是给予一些鼓励类出版物(当然,是指党报、党刊以外的其它鼓励类出版物)在出版乃至发行环节低税率的增值税(如参照软件企业的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或者企业所得税(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都是可以考虑的。
最后,需要唠叨的是,财税〔2009〕31号和财税〔2009〕34号两个文件快到期了,得赶紧出新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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