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近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通告》,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2013年8月6日)起3个月内,凡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未申报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广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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