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影视行业:吾不试,故艺。
时间过得真快,《论语》图书和音像制品上市月余,乏人问津、行情惨淡,孔总不免慨叹“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用小伙伴们的话来说,就是Howtimeflies!):看来自己真是老了,不适应时代啊!
朱子趋前,谆谆道:“夫子不必忧心。难道忘了‘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乎?天地睽而其事同也,《论语》大道,古今一也。只是要变着法子玩儿,像小于(丹)、小易(中天)等二三子,就知道‘新’的重要,懂得与时俱进,懂得创新,这样才有市场哩。其中道理,夫子不可不察也。”
孔总颔首:“道理我懂,但是具体怎么搞?象山可有良策?”
陆子略一沉吟,粲然道:“何不进军影视行业?元晦刚才讲到‘新’,额很赞同。读文字、听录音、看录像,俨然成了现代人的‘三大害’。社会大众喜闻乐见的,必是那简单易得的,影视作品就是这样。现在3D、4D乃至XD影视,就是迎合了大众的声、光、触、气、味等多方位感官刺激的需要。如果我们将《论语》改编为影视作品,重金一掷,众星齐捧,生意必定红火。”
朱子附和:“是极!是极!人家《媳妇的美好时代》都被译成斯瓦希里语,卖到非洲去了,《论语》正好走向世界呢!”
眼下里,影视剧是不错的选择,孔总深知这一点。目前国内王氏兄弟影业公司搞的风生水起,如果能与他们对接,可是个不错的选择呢。得知孔总的合作意向,王氏兄弟自无二话,双方一拍即合。孔总约法三章,说我只进入影视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你们的其它业务我一概不参与。王氏兄弟笑道,没问题,我们经纪公司有艺人数百,群星璀璨,保证让《论语》152个人物活灵活现呢。孔总笑而不语,心想不要给我编些不靠谱的恋情、基情就好。
子曰:税不税?税哉!税哉!
虽然如此,出于经验的积累以及伪职业的敏感性,孔总还是花时间研究了影视行业的税收问题:
*9,影视制作、发行和放映的增值税问题。
要是早几日,这里该讨论的就是营业税问题了,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营改增”之前,影视“制作、发行”和“放映”分别按照5%和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且制片、发行方与放映方对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和3.3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后的总票房收入实行43/57的分账比例。在此期间,国家为促进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先后规定了影视制作、发行与放映环节的流转税优惠。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则扩大了该优惠的主体和客体的外延,有权批准的机构除国务院外还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而免税(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的范围除销售电影拷贝收入之外,还有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进出口方面,同样适用一般文化企业的进口免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但是新旧两个文件在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上有些差异。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财税〔2009〕31号文将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限定为国内不能生产,并且仅免征进口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国内高端制造业的扶持,以及逐步上升的自信。
“营改增”之后,影视制作、发行企业大多应该适用6%的增值税率,因为如果连年收入500万都达不到的话,早该关门大吉了。而新设立的影院(尤其是一些因急于扩张而吸纳了众多影院小伙伴的院线),因为影院人气和票房收入不是一朝一夕能起来的,很有可能实行3%的征收率,两者的直接区别在于是否实行抵扣纳税。对于小影院而言,3%的征收率相比原来实际上企业税负没有变化,但“营改增”对于影视制作、发行方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适用的税率相比原来的5%提高了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可资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是很少的。对于影视制作方而言,除了摄制设备、服装道具以外,*5的成本在于人工和剧本创作(版权),而这两大成本是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对于发行方而言,进项抵扣的税额就更少了。
第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且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150%加计扣除,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限定的支撑技术仅为文化创意产业,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影视发行和放映企业显然很难符合要求,而制作方可能在持续的研发投入、研发组织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甚至在基本的科技人员比例等方面都很难达到标准,缺乏优势。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影视行业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基本都是影视技术服务方或者设备供货方,大多数企业只能望洋兴叹而已。
朱子:格物致知
朱子说,格物方能致知,我们要多了解别人或者别的领域是怎么干的,孔总的问题我先粗略的格一下。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目前的了解,一些国家对电影活动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率,如瑞典,而英国更是对电影票免征增值税。
更多的国家则通过允许投资抵免和加大税前扣除等方式来给予影视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涵盖制作、发行和放映环节。如美国康涅狄格州2005年出台法案规定天使投资对影视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总投资额50%的税收抵免,加拿大给予具有本国文化元素影视作品额外的抵扣比例。意大利的优惠措施则比较典型:在制作环节,规定外国企业投资本国电影在计算所得税税基时可扣除总投资的40%;在发行环节,根据发行商的经营规模提供10%~20%的投资抵免优惠;在放映环节,规定放映商购入的数字设备可以抵扣其总采购额度的30%,并且享受每张电影屏幕5万欧元的抵免优惠政策。
陆子:发明本心
陆子说,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要找到答案,我们只需发明本心,无需外求。
影视行业的发展与繁荣,最关键的是内容制作。高品质的作品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以及高技术的设备作为支撑,而依据市场经济规律来看,这些要素的基础正是资本。要让资本助推影视业的成长,关键在于:一要鼓励资本投入影视生产,二要吸引资本进入影视扩大再生产。从税收方面来看,前者要给予资本投资抵免的所得税优惠,以体现鼓励之义;后者要达到吸引的目的,关键要让投资者感觉资本在影视行业的税收负担小,即在投资影视生产的过程中,使得因税收缴纳而降低的资本使用价值最小化,使得单位资本的税负率相比其他不受鼓励类的行业低。从流转税方面看,如果实行允许制作方的剧本创作支出以及人工成本作为进项抵扣或者制定超过一定税率(如3%)即征即退的政策,必将大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看,额外的或者加计税收扣除项目不应该局限于科技研发,因为文化与科技的内涵是不同的,创意与内涵是文化创造的核心,而这些费用并非现行的研发费用核算科目所能涵盖的,或者折中来看,如果允许企业计提创意研发准备金,也是有益的尝试。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提高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作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但是特定行业的大企业也应该受到税收利益的鼓励,难不成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利益不去做大做强,反而去做小做弱,就像“营改增”和查账征收给律师业带来的骚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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