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地税局获悉,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业务收入,经地税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此外,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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