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税法规定是按销售比例法分摊的。按理说进项税额是已销货物(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及存货的进项税额,存货也应分摊,由于存货没有参与分摊进项税,有时转出的进项税额比放弃免税后计提的销项税额还大,出现了免税还增加税负的怪现象,迫使一些纳税人放弃免税。不过纳税人放弃免税是有条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不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都要综合考虑:如选择免税,销售免税货物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如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改变。如何选择免税或放弃免税并使企业的利益*5化,是企业高管及会计人员的面临的一个问题,下面用几个案例说明如何选择纳税或放弃免税使企业的利益*5化。
一、三年内进项税额过大放弃免税好
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小型航空运输公司,公司计划在未来的三年内将加大航空器材的投入,加大货物运输业务,每年增加的进项税额比较大,由于公司新增的是货物运输业务,货物运输业务处于开拓期,货物运输收入不会很大。2013年购买航空器材花费金额1亿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1700万元,消耗航空油料及后勤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取得航空货物运输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收入555万元(含税)。如公司选择免税,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应分摊的进项税=2000×555÷(1000+555)=713.82(万元),这样就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13.82元;如果选择纳税只需计提销项税额55万元(555÷1.11×11%),两者相差658.83万元。由于公司未来三年还要进行硬件投入,进项税额比较大,而货物运输收入不会增加许多,三年内(36个月)放弃免税就比较合理。三年后,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增加比较大,加上前三年选择放弃免税政策没有分摊企业的进项税额(包括留抵税额),这时选择免税就比较好,因为货物运输的比例大,而免税货物分摊的进项税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多,选择免税而分摊的进项税也不会超过放弃免税后计提的销项税额。
二、 “高抵低征”放弃免税好
税收政策规定,购进农产品如是收购发票或者取得销售发票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销售农产品则按含税销售价进行价税分离,如收购100元的农产品,计提进项税额13元,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率要达到14.9%才能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平衡,增值税形成了“高抵低征”现象。如扣除消耗的机器、水、电、配件等进项税额则需要更大的增值率才能使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平衡。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率普遍比较低,一般都会有留抵税,有的留抵税还非常大,如将加工产生的细糠选择免税,此时转出进项税要比计提的销项税额还大,将会使留抵税更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糠麸属单一大宗饲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细糠为下脚料属农业产品,由于细糠的双重“身份”,如购买方需要抵扣销项税额,取得的电脑版普通增值税可以计提进项税额,并且计提的进项税额比取得的价税合计同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还多,但是有些谨慎的购买方不接受电脑版普通增值税发票,要求销售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因企业选择纳税,销售细糠就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