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编辑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已经明确不征收,那么土地增值税是否也应视为“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而不征收呢?
龙行天下
◎《税务规划》答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你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你公司实质上未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因此,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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