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现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1年12月31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实行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确属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完整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
第五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如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六)对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公司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以《铁路运输公司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包括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凭证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填报营业税差额征收明细申报表,确保表内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公司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5、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省地税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8、对采取BT、BO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BT、BOT项目合同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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