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编辑部:
我单位地处偏远,为了解决职工中午就餐问题,开办了职工食堂,食堂的经费来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就餐职工每人每月自掏一部分,二是单位按月补贴一部分,请问单位补贴的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若您企业支付的补贴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吴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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