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来,在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税收征管中,如何划分设备和材料经常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明确规定建设项目设备不计征营业税,但对设备的概念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我省至今为止也未出台过类似的划分标准或解释性文件。税收征管工作迫切要求明确有关划分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和部分省市的划分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公告出台前省地税局对我省个别特定项目下发的设备材料划分的文件,仍然执行。除此之外,一律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如下标准划分:(见附件: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如下标准划分)
二、以上标准中未列举的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三、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设备材料的划分仍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455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5月1 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未做相关税收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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