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涉税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贵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收入是向体彩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软件系统及技术类维护,参照贵公司所签订合同内容如:“乙方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9条约定的服务工作内容,经甲方审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按照上季度游戏系统销售额及本合同5.1到5.3条议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相加后,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我们认为该合同已经注明完成应税服务后的付款日期,由于流转税是按月或按季缴纳,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收款早于合同确定日期,应在实际收取款项时,确认应税收入并申报纳税,如合同约定日期已过未收到款项的,则按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应税收入并申报纳税。
如双方未签订确定有具体付款日期的合同,提供了应税服务,就负有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贵公司增值税税负在管理局出现了预警情形,建议应重点关注,及时调整或明确合同中收取款项具体日期,规避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
1、以前年度专项拨款
贵公司以前年度取得上级部门专项拨款2591.17万元,目前仍挂专项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及时核对拨款单位目前账务处理情况,如对方此款已核销,贵公司属于单方挂账,按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对方目前仍作为应收账款,我们建议应将相关会计资料复印并保存好,以此证明该款项不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做好每年对账记录。
2、相关费用
(1)培训、会议及咨询费
贵公司此类费用发生金额较大,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中介、培训服务机构作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我们建议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0号)第二条规定,继续强化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
(一)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对发票违法问题严重的行业开展发票整治工作,重点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发票违法问题多发的行业一并开展重点检查。
(三)具体要求。
四是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要求逐票比对、逐票核查。特别是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的发票,要通过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检查其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行为。
五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进行认真查处。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在此提示贵公司,税务机关开展发票整治工作的重点行业包括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等行业。要重点检查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及其业务的真实性,要逐票比对、逐票核查。
针对这些检查行业及检查方法,存在波及贵公司涉税事项的可能。
(2)车辆加油费(见表格附件:第三部分
涉税注意事项)
本次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购入油品现象,由于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将取得及销售成品油单位都作为指令性专项检查首要内容。
目前企业基于经营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车贴方式普遍采用两种模式,一是购买油卡发放给员工,二是员工提供发票报销,均涉及成品油发票。
为了规避这两种涉税情况的发生,建议贵公司对购入的油品,由于会计凭证后附车辆车牌号,而这些车辆是否与账载固定资产中运输设备即车辆相符,如不相符,就是税前扣除了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另也需要注意使用油量是否在合理区间。
(3)年金支出
贵公司实施的年金制度,税前扣除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对公共账户的设立及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
(4)外包服务
贵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发生巨额外包服务费,计算支付费用是以来贵公司工作人员人工费为结算金额,在此提示,服务内容应与研发相关项目相匹配。提供服务人员是否具有贵公司所需要专业技术技能等,避免此事项认定为劳务费用。
(5)取暖费
贵公司为员工负担冬季取暖费形式和标准不一,如发票报销,无票以工资形式发放等,对此事项税务处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放的供暖贴应在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规定,2008年度供暖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2009年采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因此,对于超过当地相关部门标准部分,应及时调整。同时提醒贵公司,还应及时关注当地社劳部门有无调整标准新规。
(6)劳动保护(见表格附件:第三部分
涉税注意事项)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企业是否可发放劳动保护,应援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第五条规定,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因此,企业不符合劳动保护标准而自行发放的劳保用品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表中所列服装是否符合工作时着装,应引起重视,可能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另外,对于企业购入的服装,我们建议在日常核算中,不用“劳动保护”的名义出现。目前可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在实际中应注意的事项:
1、统一制作或购买,不要零星报销;
2、建议制定对服饰管理制度;
3、标准要符合常规。
(7)业务招待费
根据税法扣除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贵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存在分散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子目中,如会议费中,员工餐费中,建议贵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具有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无论会计如何处理,都要进行归集和调整。
(8)研发费加计扣除
贵公司发生的研发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关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企〔2010〕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附件1中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第二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对于可加计扣除费用还要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9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3、其他事项
(1)广告收入(见表格附件:第三部分
涉税注意事项)
贵公司的该项收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贵公司真实提供广告服务,还应有发布广告内容、载体、时间等证明资料。
在此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9条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了广告收入还需要缴纳26150.31元文化事业建设费。
(2)取得普通发票(见表格附件:第三部分
涉税注意事项)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可向贵公司提供增值税业务的事项,必须与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配合,提高和加强节税理念,*5限度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济业务,建议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可抵扣3%进项税额的发票。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贵公司发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取得的事项:
(3)软件摊销
本次检查建议贵公司在日后再购入软件,其摊销年限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规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由于贵公司频繁购入无形资产,可根据企业相关情况考虑使用最短摊销年限。
(4)出租办公场所缴纳税款地点
贵公司注册地与核算地分别为北京开发区和北京朝阳区,现将朝阳区部分办公区域对外出租,对于取得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依照上项规(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关注土地价值计算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计算房产税时,如土地使用权以无形资产状态存在的,应将这部分金额一并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中。
(6)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贵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对此更加关注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是否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建议贵公司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因此,根据上项规定,贵公司应保持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每年要达到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比例。这是不可忽视的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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