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国税发票种类(2011年1月1日起)
(见表格附件:北京市国地税发票种类及风险识别要点)
1、企业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进行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选择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且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使用自行研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也可以领购并使用自行研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企业使用税务机关的开票软件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务机关的开票软件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确实无条件采用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什么范围?
一是适用于开具各种普通发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是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未选择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收购企业;
三是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现行卷式《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调整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是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五是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为集贸市场内商户开具发票的集贸市场主办方。
二、北京国税发票票样
1、通用机打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2012年1月1日起,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9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北京地税发票种类及票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按照发票名称共设置16种发票,有46个版面,具体票种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机打发票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和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两种),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和其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符合委托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2.卷式机打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壹万元版和非限额版两种),规格为76mm×177.8mm,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含兑奖联)和记账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含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二)通用定额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8种),规格为175mm×70mm,联次为单张两联,即记账联和发票联,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三)暂时保留的发票
1.按照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88号)的要求暂时保留的发票
(1)《保险业发票》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3)《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行程单取代)
(4)《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5)《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7)《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2.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暂时保留的发票
(1)《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规格为44mm×133.35mm,联次为单张一联,即发票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面额为壹元,规格为150mm×80mm,联次为单张两联
,即记账联和发票联,适用于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在收取款项时开具。
(3)《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为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拾元(共8种),规格为150mm×80mm,联次为单张两联
,即记账联和发票联,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人寿保险公司用于集中打印的冠名发票: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单张一联,即发票联,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发票分类代码或增加联次。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平推式机打发票: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打印或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基本联次为两联
,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发票分类代码。
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卷式机打发票: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打印或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基本联次为两联
,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不同使用企业单独编制发票分类代码。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定额发票和公园、旅游景点门票保持现行式样规格。
四、发票识别方法简介
1、发票真假识别
(1)北京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网站查询;
国税
www.bjsat.gov.cn
地税 www.tax861.gov.cn
(2)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3)到税务局上门协助查询。
2、发票开具真假识别
(1)联次审核
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的发票联,注意是否是发票联。
(2)发票版式、样式审核
审核发票版式、样式是否过期作废,如发现已作废或已过使用期限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发票种类适用审核
审核取得的发票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审核开出发票的单位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是否吻合。
审核行业专用发票与填写的经济内容是否一致。
(4)“抬头”审核
注意发票抬头是否为付款方全称,目前有些发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5)“填写内容”审核
发票开具单位和实际购买单位名称不一致。
发票中各项内容填写不规范、不齐全,或货物名称填写不具体,如食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附有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除外)
(6)发票专用章审核
发票须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不属于合规发票。
3、网络发票(电子发票)
适用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0号,2013年4月1日实行。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实际也是纸质发票,只是在线开具的)
4、财政票据、军队票据
适用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70号,2013年1月1日实行,和《军队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总后发布,2012年12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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