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启运港退税,作为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创新,将出口退税时间点提前到货物起运,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更加及时,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2012年8月起,我国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此次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后,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通知规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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