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税务认定规范税务认定规范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税务资格、征收方式认定等业务的服务规范,包括4类18个事项。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1.1-0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标准、新办)
「业务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实地查验,认定管理部门审批,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告知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流程等事项。
(6)20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1.2-0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标准)
「业务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认定管理部门审批,将认定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告知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的流程等事项。
(6)20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1.3-024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向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报送资料」
证明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实地查验,认定管理部门审核,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20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 征收方式认定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符合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办理。
「报送资料」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2-026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所得税申报等情况,确定采用或调整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申请采取实际利润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政部门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并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办税服务厅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3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3-027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变更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需报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定,在应纳税额公示后报征管部门,征管部门终审,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交纳税人。
(5)15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5 个工作日提速至10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3)国地税联合调整纳税定额。
2.2.4-028 印花税核定调整(取消)
「业务描述」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报送资料」
《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政部门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15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15 个工作日提速至10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5-029 简并征期认定「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或征管部门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7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7 个工作日提速至即时办结。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2.6-030 委托代征管理「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规定向符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受委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履行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职责,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报送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源管理或征管部门与受委托代征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协商委托代征的范围、期限、税种等内容,确定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等事项。
(2)县(区)局局长审定后,与受委托代征人签订或委托相关部门与受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双方各自留存。
(3)向受委托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公告。
(4)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或受委托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或受委托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或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向受委托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5)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受委托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6)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终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终止委托代征情况。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及认定2.3.1-031 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业务描述」
依法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资格备案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2-032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资格备案「业务描述」
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类优惠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 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2010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人签署。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资格备案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3-033 管道运输服务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资格备案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4-034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收优惠资格备案「业务描述」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资格备案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5-035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业务描述」
软件企业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基本流程」
同“2.2.1-0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资格备案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核查。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3.6-036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认定「业务描述」
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作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报送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审批部门。
(3)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2.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4.1-037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 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核批后将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4)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20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2-038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
(3)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的,提供“2.4.1-037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报送资料」”中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所应提供的资料。
「基本流程」
同“2.4.1-037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涉及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相关事项,转相关部门处理),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完毕报县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核批后将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4)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20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2.4.3-039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业务描述」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出口退(免)税清算,并将相关资料转县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后将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4)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5)20 个工作日办结。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20 个工作日提速至15 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版权声明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