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工作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相关问题。《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风险后,要主动提示风险;企业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避税港进行税收筹划等特别情况,采取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反避税措施。
“《公告》的另一个亮点是对企业自行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问题给予明确。”据该负责人介绍,为鼓励企业自觉遵从税法主动补税,对于税务机关作出风险提示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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