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不少纳税人打来电话,询问关于工伤补偿支出的涉税处理问题。那么,工伤补偿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
一、按职工福利费处理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在上述职工福利费范围内的工伤支出,在扣除劳动部门工伤保险赔偿后的余额,应属于职工福利费中“救济费”的范围,纳税人须提供劳动保障、仲裁等部门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工资总额14%范围内据实扣除。
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工伤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款,属于福利费范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资产损失相关规定处理的情形
如果企业发生的工伤支出不属于上述职工福利费范围,或者发生的工伤支出,超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不过,按资产损失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应向国税部门履行专项申报扣除手续,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款,作为资产损失核算,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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