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省以下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公布本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不得擅自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的审批事项。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持续推进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严禁变相保留、恢复、新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经全面核实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底数,税务总局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各地根据改革情况,动态调整更新目录。禁止对不在目录内的事项,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或其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即使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税务事项设立依据尚未修改或废止,也不得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抓紧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文件依据、征管流程和表证单书,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目前,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审批依据修改、流程设置调整、表证单书清理和加强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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