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商品交易、提供劳务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书面证明,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发票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依据。正确使用发票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和真假发票的识别等五个方面。
一、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印制冠名发票。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印制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纳税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规格、式样、印制数量(每次印制量不能超过半年的使用量)、始止号码等。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商定印制价格,签订合同,并在发票管理系统录入冠名发票印制信息,制定印制计划和安排印制。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在本地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以及外地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均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一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对已交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的一般纳税人,不再交纳普通发票保证金。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行业,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使用电脑开票的纳税人,在开具电脑发票时应按发票号码顺序、规定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真实,项目齐全,逐笔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报送方式可采取实时上传、限时上传和移动硬盘上传,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使用电脑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
2.使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手工发票时应按发票号码顺序、规定联次一次性复写如实填开,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定额发票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存根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严禁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3.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到税务机关门征窗口使用《代开发票》,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申请开具属于征税范围的发票,应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他人代开地税发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保管
发票保管包括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两个方面。纳税人购领回的空白发票以下个月或一个季度的用量为宜。对购领回的发票要设专柜,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以确保发票安全。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对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真伪发票的识别
通过税务局网站或短信平台123661查询该发票的具体信息,这是目前为止最为准确和简便的发票鉴别方法,无法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的发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鉴别:
一是可以先看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我国从199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某某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省、市全称或简称,中间刻制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用防伪专用油墨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使用发票监制仪,可呈桔红色荧光反应。二是可以从发票用纸上鉴别。目前,普通发票中的发票联一律采用全国统一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刷,纸中有菱形水印图案,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上方椭圆形“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在紫外线灯下呈桔红色反应的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刷。三是可直接到当地税务机关查验。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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