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根据通知规定,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越来越多的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上升。为便利征纳双方,此次改革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在洗选煤销售环节征税,相对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征税,对纳税人更有利,也更合理。同时,将洗选煤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对煤炭洗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征税,保持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
除了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重要内容还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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