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吡啶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0号发文日期:2013-05-27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吡啶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
被调查产品名称:吡啶,别名:氮(杂)苯,英文名称:Pyridine。
分子式:(见附件)
化学结构式:(见附件)
物理化学特征:吡啶是含有一个氮杂原子的六元杂环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个“碳氢(CH) ”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吡啶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印度公司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24.6%
(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57.4%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47.9%
(KoeiChemical Co.,Ltd)
2.株式会社大赛璐
47.9%
(Daicel Corporation)
3.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
47.9%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
4.其他日本公司
47.9%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吡啶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8月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吡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2012年9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印度和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称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公司没有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也无其他印度公司或日本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1)应诉公司。
2012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向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要求提交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答卷。2012年11月6日,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延期申请的理由不充分,决定拒绝应诉公司的延期申请,并要求应诉公司如期递交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答卷。
2013年1月8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答卷。
调查机关将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提交答卷的公开版本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评论。
(2)申请书中列明的公司及其他公司。
2012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明的、但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的三家日本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的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未收到申请书中列明的三家日本公司的答卷,也未收到其他任何印度和日本公司的答卷。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2012年10月10日,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书中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公共利益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立案的评论意见。
2012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针对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于立案评论意见的反评论。
2013年2月16日,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要求将ACS级吡啶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之外。
2013年3月8日,印度驻中国大使馆针对本次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调查期的选择和确定问题、调查所涉国别问题和申请人资格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2013年3月15日和3月19日,申请人分别提交对吉友联倾销答卷的评论意见和对吉友联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3年4月28日,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的评论。
2013年5月3日,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倾销答卷的评论意见》的评论。
2013年5月10日,申请人分别提交《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产品范围的再次评论意见》、《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印度政府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和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出口退税调整项目的再次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和评论,并在调查过程中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332号)。2012年10月11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2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2年10月17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417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2年10月1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二处函〔2012〕402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二处函〔2012〕403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二处函〔2012〕404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2012年10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代表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延期递交吡啶反倾销调查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和《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延期递交吡啶反倾销调查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上述申请提出延期一周提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其延迟提交答卷的理由是,问卷要求的数据涉及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计4年半的资料;为了准确填报答卷,公司需要组织法务、财务、销售等部门的人员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整理核对相关资料和数据。
调查机关对上述延期申请进行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规定的答卷期间已考虑了调查期因素,并包含了合理的收集、整理和核对有关资料的时间,上述两家公司提出的延期一周的理由不充分。调查机关于2012年10月26日向其回复了《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延期递交问卷答卷申请的复函》(商调查二处函〔2012〕432号),不同意其延期申请。
2012年11月6日,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再次提交《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延期递交吡啶反倾销调查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和《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延期递交吡啶反倾销调查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申请延期一周提交上述两家公司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上述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理由,一是问卷要求的数据涉及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计4年半的资料。为了准确填报答卷,公司需要组织法务、财务、销售等部门的人员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整理核对相关资料和数据;二是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需要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沟通、核对大量数据及信息;三是答卷期内包含多个印度公共假日,影响了答卷的进程。
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再次提交的延期申请进行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9,规定的答卷期间已考虑了调查期、利害关系方工作量、法定节假日等因素,上述申请并未具体说明无法按期完成答卷的困难,调查机关无法判断其因工作量大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答卷的合理性。第二,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填写国内进口商问卷答卷应当按照自己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没有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沟通、核对数据及信息的必要。第三,延期申请所列印度4个公共假日中,10月2日是在调查机关发出调查问卷之前,答卷期尚未起算,10月27日为星期六,本身即为休息日,仅10月24日和11月13日为工作日。考虑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提交答卷截止日11月17日为星期六,其提交答卷的时间将顺延至下星期一,即11月19日,顺延的两日可以抵消两个公共假日的时间损失。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两家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理由不充分,并于2012年11月9日向其回复了《关于吡啶反倾销案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延期递交答卷申请的复函》(商调查二处函〔2012〕472号)和《关于吡啶反倾销案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延期递交答卷申请的复函》(商调查二处函〔2012〕473号),不同意其延期申请。
在产业损害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6份,分别为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4份;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
2013年3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第25题的补充答案。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12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关于召开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关于召开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422号)。2012年10月3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13年1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吡啶反倾销案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3年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吡啶反倾销案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3〕2号)。2013年1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吡啶反倾销案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上述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2年10月 11日,调查机关收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
2012年11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对吡啶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3年2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吡啶反倾销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和《关于吡啶反倾销案产品范围排除申请》。
2013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3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无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3年3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吡啶进口产品所发生港杂费的情况说明》。
2013年4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凡特鲁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海凡特鲁斯关于美国吡啶产品进口情况的说明》。
2013年4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的评论》。
2013年5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产品范围的再次评论意见》。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2年12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吡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2〕514号)。2013年3月5-8日,调查机关对国生产者答卷企业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和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的申请书、被核查企业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有关证据。2013年3月13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
8.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
被调查产品名称:吡啶,别名:氮(杂)苯,英文名称:Pyridine。
分子式:(见附件)
化学结构式:(见附件)
物理化学特征:吡啶是含有一个氮杂原子的六元杂环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个“碳氢(CH) ”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吡啶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都是含有一个氮杂原子的六元杂环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个“碳氢CH”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外观相同或相似,通常呈无色至微黄色均相透明液体;在纯度、色度和水分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生产设备和工艺。调查机关经过实地核查,并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与《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提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均包括化学合成法和煤焦油提取法,同种生产工艺间无实质性差别,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生产设备相同或相似,最终产品无实质性差异。认定理由如下:
(1)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吡啶的生产工艺主要有化学合成法和煤焦油提取法。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主要采用化学合成法。部分钢铁企业采用煤焦油法提炼吡啶。
采用化学合成法生产吡啶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甲醛或丙烯醛、乙醛和氨等。化学合成法的基本工艺主要是将原料甲醛或丙烯醛、乙醛和氨进行预热,再通过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器进行高温、常压下的反应,得到水吡啶,然后经过萃取、分离得到粗吡啶,最后逐级精馏得到纯吡啶。
(2)吡啶化学合成法生产装置技术含量高,不同生产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存在差异。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虽然在具体生产设备上存在差异,但主要生产装置均包括反应器、再生器、精馏塔、冷凝器等设备,且最终产品无实质性差异。
3. 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可作为农药、医药和工业领域的重要原料,可用于制造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物、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还可作为医药和工业领域的特殊溶剂。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吡啶在国内主要通过代理销售。由于日本相关利害关系方未提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掌握其有关销售渠道情况。《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吡啶包含直接销售和代理销售两种方式。国内生产的吡啶和被调查产品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及被核查企业客户满意度调查表等显示,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主要是面向农药、医药等生产企业。部分国内下游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吡啶,又使用被调查产品,并认为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吡啶价格与被调查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市场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主要生产设备相同或相似。调查机关认为,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可能存在不同,但不足以影响二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二者可相互替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吡啶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其在国内销售的吡啶分为ACS级吡啶和1度吡啶两个型号。ACS级吡啶与1度吡啶不是同一类产品,二者虽然具有相同的分子式和外观特征,但在物理化学特性、生产工艺及用途上存在本质差异。上述公司认为,本案申请人不生产也不具备技术能力生产ACS级吡啶。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主张,ACS级吡啶与1度吡啶均属于吡啶产品,只是规格型号不同,二者相关技术指标存在的差异是不同型号产品标准要求造成的。申请人认为,ACS级吡啶与1度吡啶基本的物理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基本原理相同,均主要采用化学合成法生产,主要原料均包括甲醛或丙烯醛、乙醛和氨。生产ACS级吡啶和1度吡啶是在相同装置下作业,生产ACS级吡啶不需要额外的化学加工工艺或添加任何工业设备;国内工业级吡啶的技术要求比1 度吡啶更加严格,接近ACS级吡啶技术要求标准,同时国内企业日常生产的无水吡啶符合ACS级吡啶技术要求。ACS级吡啶与1度吡啶在百草枯等吡啶类农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橡胶助剂以及部分医药领域存在交叉使用,可以相互替代。二者在价格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内产业是否生产及能否生产与1度吡啶和ACS级吡啶技术要求相当的吡啶产品。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吉友联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等显示,ACS级吡啶与1度吡啶的划分不是国际通行标准,国内生产企业不以ACS级吡啶和1度吡啶为标准对吡啶进行规格型号划分。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了解到国内生产企业存在优级品吡啶和无水吡啶的生产。调查机关收集了国内工业用吡啶国家标准、被核查企业技术标准及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记录等。上述证据显示,国内工业用吡啶国家标准高于1度吡啶技术要求,被核查企业生产的优级品吡啶技术标准高于工业用吡啶国家标准,也高于1度吡啶技术要求。调查机关同时调取了无水吡啶的技术要求和部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将无水吡啶与ACS级吡啶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调查机关注意到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无水吡啶主要技术指标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ACS级吡啶技术指标相当。二者主要技术指标对比具体如下:
特征
ACS级吡啶
无水吡啶
纯度(含量),%
99.95(≥)
99.95(≥)
色度, %
5(≤)
5(≤)
水分,%
0.10(≤)
0.10(≤)
杂质分布
氯化物:0.001(≤)
氯化物:0.0005(≤)
硫酸盐:0.001(≤)
硫酸盐:0.001(≤)
铜(Cu):0.0005(≤)
铜(Cu):0.0005(≤)
氨(NH3):0.0020(≤) 氨(NH3):0.0020(≤)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在《吡啶反倾销案产品范围排除申请》中主张ACS级吡啶在个别医药产品及电子化学领域有着特殊用途,国内生产的吡啶无法替代,并随附了部分下游医药企业出具的关于ACS级吡啶用途及印度是ACS级吡啶的*10来源的相关证明。调查机关注意到,上述意见及证明未就ACS级吡啶与国内生产的吡啶在使用上的差异进行说明。根据上述意见和证明,调查机关无法得出ACS级吡啶与国内生产的吡啶不能相互替代的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国内生产的吡啶虽然不以ACS级吡啶和1度吡啶进行规格型号划分,但国内不仅具备生产与ACS级吡啶技术标准相当的吡啶产品的能力,而且生产销售与ACS级吡啶技术标准相当的吡啶产品。因此,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吡啶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本案调查中,除申请人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1.印度公司
(1)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①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印度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初步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生产两种型号的吡啶产品,且在中国、印度国内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期内在印度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均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了初步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合理反映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暂接受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根据该公司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其印度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于单位成本和费用的销售数量比例未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印度国内市场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②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其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进口商进口,再转售给中国国内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以中国关联进口商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9、正常价值部分。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包装费、信用费用、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售前仓储费和出场装卸费等项目的调整。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仅阐述了主张的调整项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同客户间贸易环节的差异,及其对公平比较的影响。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数量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仅提出了调整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数量的差异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销售人员工资和销售费用分摊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该项调整的合理性,也未能证明仅调整正常价值部分就能确保实现公平比较的要求。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出场装卸费、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等项目的调整,及其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转售时的中国内陆运费(港口至仓库)、售前仓储费、中国内陆运费(仓库至非关联客户)、中国内陆保险费、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售后仓储费和中国境内关联公司的间接费用等项目的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DEPB项目及其后续退税DBK项目,SHIS项目),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认为,如对出口退税项目进行调整,必须考虑如下两点:*9、出口退税通常与进口原材料存在关联,被调查产品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因进口原材料而缴纳的进口关税;第二、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原材料必须达到足够的数量。从印度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规定看,能不能申请DEPB项目下的关税抵扣证书并取得信用额度,与进口原料有无实际投入使用并无直接关联关系。虽然DEPB凭证可以用于抵扣因自用进口商品或限制进口商品而发生的进口关税,但并不意味着进口商品必须是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而且法律规定DEPB凭证可以自由转让,这也说明DEPB凭证与进口并使用原材料没有紧密的关联关系。
2011年10月1日,印度政府终止DEPB项目,开始执行新型出口退税项目(DBK项目)。针对该项目,申请人认为,根据印度法律规定,该项目下出口退税税率的确定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投入物资或服务的现价、标准投入产出规定、出口商品的FOB价格、进口原料占总投入的比例及适用关税、出口商品在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缴纳的投入性服务应税部分的服务税等,也就是说,该项目下的出口退税同样与进口原材料不存在绝对的必然联系。该项目下的退税额将直接计入企业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企业现金财政收入,企业不需要用于支付抵扣任何因进口原材料而发生的进口关税,与进口原材料所发生的进口关税已经完全没有关系。
关于SHIS项目,申请人认为,根据印度法律规定,该项目与进口并使用原材料所发生的进口关税完全没有关系。
对于申请人的上述评论意见,吉友联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在评论中认为,在印度政府规定DEPB项目的法律文件《外贸政策》中关于DEPB项目的部分,相关规定开宗明义就说“DEPB项目旨在抵消对出口商品中所含进口材料征收关税的影响”DEPB项目退还的正是对出口商品中所含进口材料征收的关税。即使在2011年10月1日后,新的关税退税项目DBK项目接替了DEPB,该项目的作用为DEPB项目的延伸,其性质没有改变。关于SHIS项目,吉友联及其关联贸易公司认为,SHIS项目是印度政府向产品出口行为提供的激励措施,无论是从出口退税角度还是出口激励角度,均应进行调整。
针对吉友联及其关联公司的评论意见,申请人认为,在法律和事实证据无法表明DEPB(DBK)出口退税项目和SHIS出口激励项目和实际进口并使用原材料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计算吡啶出口价格时不应当对DEPB(DBK)和SHIS等出口退税项目进行调整。
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在主张对出口退税调整时,应该证明出口退税与进口原材料存在关联,被调查产品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因进口原材料而缴纳的进口关税,并且,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原材料应该达到足够的数量。本案中,吉友联公司答卷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说明根据印度相关法律规定,吡啶产品可以得到出口退税,但未能证明其出口产品在DEPB(DBK)项目及SHIS项目下获得的出口退税,与其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的联系,也未能证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原材料达到了足够的数量,进而未能证明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的影响。因此在初裁中决定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仅阐述了主张的调整项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同客户间贸易环节的差异,及其对公平比较的影响。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数量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仅提出了调整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数量的差异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转售利润,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报告的数据进行了分摊调整。
关于广告费,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费用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直接关系。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费用的直接调整主张。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答卷所报的CIF价格。
(2)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调查机关在立案之日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2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已尽*5努力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已尽*5努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提交答卷的结果。
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书未列明的、调查期内可能存在的其他印度吡啶生产商或出口商,未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本案,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认定这些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并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①正常价值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印度国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为5400.85美元/吨。
②出口价格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计算出的印度对中国出口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基础,为3528.71美元/吨。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9,正常价值部分。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确定上述印度国内市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是出厂价水平,调查机关不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经初步审查,调整项目包括海运费、保险费、印度国内环节费用等,为155.49美元/吨。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印度对中国出口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CIF价格,为3528.71美元/吨。
2.日本公司
(1)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大赛璐和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
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大赛璐和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等三家日本公司为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生产商。但该三家公司既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没有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直接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a1信息对上述公司在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2)其他日本公司
调查机关在立案之日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2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已尽*5努力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已尽*5努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提交答卷的结果。
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书未列明的、调查期内可能存在的其他日本吡啶生产商和出口商,未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本案,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认定这些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并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①正常价值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日本国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为4757.33美元/吨。
②出口价格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计算出的日本对中国出口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其出口价格的基础,为3285.15美元/吨。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9,正常价值部分。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确定上述日本国内市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是出厂价水平,调查机关不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经初步审查,调整项目包括海运费、保险费、日本国内环节费用等,为103.9美元/吨。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CIF价格,为3285.15美元/吨。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调整。
对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调查机关在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明的,调查期内可能存在的其他印度公司,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数据,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平均正常价值和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
对于申请书中列明的三家未应诉、未配合调查的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a1信息作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对于申请书中未列明的,调查期内可能存在的其他日本公司,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数据,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印度公司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24.6%
(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57.4%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47.9%
(Koei Chemical Co.,Ltd)
2. 株式会社大赛璐
47.9%
(Daicel Corporation)
3. 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
47.9%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
4.其他日本公司
47.9%
(All Others)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对来自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调查机关初步调查,调查期内,来自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均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来自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调查机关对来自印度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上述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以及调查机关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及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在国内市场销售,销售范围基本相同,销售价格变化趋势一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对来自印度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08年为10045.36吨;2009年为10889.78吨,比2008年增长8.41%;2010年为13169.56吨,比2009年增长20.94%;2011年为14290.64吨,比2010年增长8.51%;2012年1-6月为5668.28吨,比2011年1-6月下降23.99%。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增长趋势;2012年1-6月出现同比下降。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2008年为25.77%;2009年为24.44%,比2008年下降1.33个百分点;2010年为21.16%,比2009年下降3.28个百分点;2011年为22.20%,比2010年上升1.04个百分点;2012年1-6月为16.15%,比2011年1-6月下降5.62个百分点。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至2011年,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均为20%以上,调查期末的2012年1-6月其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下降至16%。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在规定的时限内,仅有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提交了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日本相关利害关系方及其进口商未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也未提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吡啶绝大多数由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进口转销。调查机关计算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时,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吡啶,采用了国内进口商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由于日本相关利害关系方及其国内进口商未提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计算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时,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a1信息,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吡啶,采用了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关税、汇率以及进口产品到岸后发生的港口杂费、拖车费、代理费、报关报检费、拆箱费、仓储费、出库费等中间环节费用。汇率采用年度平均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根据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吡啶进口产品所发生港杂费的情况说明》,调查机关计算得出进口吡啶港口杂费、报关报检费等上述中间环节费用约304元/吨。调查机关参考了上述标准,同时考虑到上述各项中间环节费用收费计量单位以及各港口上述中间环节费用标准存在差异,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吡啶港口杂费、报关报检费等中间环节费用暂以400元/吨标准计算。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调查期内,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称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08年为37424.67元/吨;2009年为25452.68元/吨,比2008年下降31.99%;2010年为23150.54元/吨,比2009年下降9.04%;2011年为22136.37元/吨,比2010年下降4.38%;2012年1-6月为21056.05元/吨,比2011年1-6月下降7.66%。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为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作为其价格,不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其他税费。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以下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为33991.48元/吨;2009年为26051.39元/吨,比2008年下降23.36%;2010年为24619.38元/吨,比2009年下降5.50%;2011年为23633.24元/吨,比2010年下降4.01%;2012年1-6月为22624.82元/吨,比2011年1-6月下降6.10%。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为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对上述两种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决定采用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09年比2008年下降31.99%,2010年比2009年下降9.04%,2011年比2010年下降4.38%,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下降7.6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09年比2008年下降23.36%,2010年比2009年下降5.50%,2011年比2010年下降4.01%,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下降6.10%。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持续下降趋势。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上升趋势,2009年比2008年增长8.41%,2010年比2009年增长20.94%,2011年比2010年增长8.51%,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下降23.99%。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仅在调查期末的2012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才出现下降。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趋势,但2008年至2011年其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均超过20%,调查期末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仍有16%。综合考虑上述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能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等产生影响。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08年为10045.36吨,2009为10889.78吨,比2008年增长8.41%。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08年为37424.67元/吨,2009年为25452.68元/吨,比2008年下降31.9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为 33991.48元/吨,2009年为26051.39元/吨,比2008年下降23.36%。上述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倾销进口产品呈现量增价跌态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由明显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转为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价格下降的双重作用下,国内产业为减少和避免产能闲置损失、库存压力,实现一定水平的开工率和销售量,被迫降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2008年至2009年,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2010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23150.54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为24619.38元/吨;2011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22136.37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为23633.24元/吨;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21056.05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为22624.82元/吨。上述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明显的价格削减。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时,应考察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是否大量增加;审查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时,应考察被调查产品价格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大幅压低国内产品价格。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认为,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推动了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但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并未“大量”增加,其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而且,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增长速度快于被调查产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没有“大幅”削价销售,也未“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2009年比2008年大幅下降是国际市场供需变化所致;其他时间段的降幅未达到“大幅”降价的水平;2011年与比2010年相比,还出现了0.41%的升幅。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考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时,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只需考察其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两者有其一存在大幅增长即可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符合法律要件。申请人认为,考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应当考察整个调查期内的总体变化趋势,即使某个期间进口数量出现下降,也应当结合之前和之后的进口数量增长变化情况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做出总体认定,不能要求被调查产品数量在调查期内每个时段都是增长的。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增长趋势,2011年比2008年大幅增长了42.26%。2012年1-6月虽然比上年同期下降,但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仍高于2008年。据此,申请人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吉友联关于国内同类产品内销绝对数量的增速高于被调查产品的增速以及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的主张,只是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对数量。只要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存在大量增加,相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不影响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符合法律要件的认定。
申请人同时提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国内生产者答卷企业和下游客户的会谈纪要等证实,被调查产品的降价行为直接压低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差不断缩小,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也产生了压低作用。受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下降时,其价格降幅超过了单位生产成本降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加时,其价格未实现合理的上涨,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时,注意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注意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12年1-6月出现同比下降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考察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情况是否符合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根据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在整个调查期内的总体变化情况做出判断,并不要求其在调查期内任何一个时段总是呈单一增长态势。本裁决中,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情况的考察符合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的主张是基于倾销进口产品美元到岸价格(CIF价格)情况。根据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产业损害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来自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存在进口商转售环节,倾销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和其在国内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为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保证关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认定的客观性,调查机关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持续下降趋势。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做出了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和存在价格削减的认定。调查机关认为,本裁决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考察以及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认定符合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关于国内产业关联销售问题。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产业存在关联销售情况。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关联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关联销售相关发票、交易统计数据等资料。上述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市场交易价格基本持平。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情况未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客观性产生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对本案关联销售所涉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2.关于国内产业数据保密问题。
本案国内生产者答卷企业为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4家企业。其中,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同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投产。
申请人在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提出,本次反倾销调查4家申请企业实际上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3家独立法人,鉴于申请企业数量较少,并且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是在2009年正式投产,对外披露相关数据将导致一家企业可以通过推测知悉其他两家企业或一家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可能会对其他两家或一家企业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要求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的国内产业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
2008年,国内产业相关数据为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3家企业合并数据。由于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公司。调查机关认为,披露2008年国内产业相关数据,将会导致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有关数据泄露,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据此,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2008年国内产业相关数据予以保密处理,不披露2008年国内产业相关数据,对2009年与2008年的同比变化幅度采用区间法进行披露。
2009年至2012年1-6月,国内产业相关数据为上述4家国内生产者答卷企业合并数据。调查机关认为,披露2009年至2012年1-6月的国内产业合并数据不会泄露国内生产者答卷企业有关数据,对答卷企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披露2009年至2012年1-6月的国内产业相关数据。
3. 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吡啶表观消费量2008年为38984吨;2009年为44558吨,2009年比2008年增长14.30%;2010年为62250吨,比2009年增长39.71%;2011年为64375吨,比2010年增长 3.41%; 2012年1-6月为35103吨,比2011年1-6月增长2.48%。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9年为40500吨,比2008年增长10%-20%;2010年为59750吨,比2009年增长47.53%;2011年为73000吨,比2010年增长22.18%; 2012年1-6月为36500吨,与2011年1-6月持平。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9年为27614.36吨,比2008年增长20%-30%;2010年为42661.22吨,比2009年增长54.49%;2011年为50022.38吨,比2010年增长17.25%; 2012年1-6月为25929吨,比2011年1-6月下降1.68%。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9年为24360.6吨,比2008年增长15%-25%;2010年为37467吨,比2009年增长53.8%;2011年为44338.09吨,比2010年增长18.34%;2012年1-6月为19272.32吨,比2011年1-6月下降22.5%。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2009年为58.92%,比2008年增加10-20个百分点;2010年为65.77%,比2009年增加6.85个百分点;2011年为73.11%,比2010年增加7.34个百分点;2012年1-6月为73.75%,比2011年1-6月下降0.75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8年为33991.48元/吨;2009年为26051.39元/吨,比2008年下降23.36%;2010年为24619.38元/吨,比2009年下降5.50%;2011年为23633.24元/吨,比2010年下降4.01%;2012年1-6月为22624.82元/吨,比2011年1-6月下降6.10%。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9年为62413.73万元,比2008年下降5%-15%;2010年为92049.49万元,比2009年上升47.48%;2011年为104836.05万元,比2010年上升13.89%;2012年1-6月为43601.86万元,比2011年1-6月下降27.17%。
(8)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2009年为8186.81元,比2008年下降20-30%;2010年为4761.70元,比2009年下降41.84%;2011年为2903.49元,比2010年下降39.02%;2012年1-6月为2939.90元,比2011年1-6月下降12.97%。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9年为13619.10万元,比2008年上升10-20%;2010年为12034.73万元,比2009年下降11.63%;2011年为6941.74万元,比2010年下降42.32%;2012年1-6月为3874.76万元,比2011年1-6月下降27.95%。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9年为15.09%,比2008年下降1-10个百分点;2010年为9.69%,比2009年下降5.40个百分点;2011年为4.90%,比2010年下降4.79个百分点;2012年1-6月为3.29%,比2011年1-6月下降0.46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9年为68.18%,比2008年上升1-10个百分点;2010年为71.40%,比2009年上升3.22个百分点;2011年为68.52%,比2010年下降2.88个百分点;2012年1-6月为71%,比2011年1-6月下降1.25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9年为126人,比2008年增长15%-25%;2010年为146人,比2009年增长15.87%;2011年为150人,比2010年增长2.74%;2012年1-6月为132人,比2011年1-6月下降10.81%。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9年为220.01吨/人,比2008年增长1%-10%;2010年为293.13吨/人,比2009年增长33.23%;2011年为333.65吨/人,比2010年增长13.82%;2012年1-6月为195.94吨/人,比2011年1-6月增长10.01%。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2009年为61226.71元,比2008年下降5%-15%;2010年为68019.97元,比2009年上升11.10%;2011年为67224.82元,比2010年下降1.17%;2012年1-6月为28160.67元,比2011年1-6月下降18.01%。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9年为645.95吨,比2008年下降55%-65%;2010年为1297.52吨,比2009年增长100.87%;2011年为1666.58吨,比2010年增长28.44%;2012年1-6月为481.97吨,比2011年1-6月下降58.17%。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9年为16207.70万元,比2008年增长10%-20%;2010年为17693.04万元,比2009年增长9.06%;2011年为4665.88万元,比2010年下降73.63%;2012年1-6月为-2255.91万元。
(16)投融资能力。
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到会议纪要证据显示,其母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吡啶项目扩展计划被搁置。
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调查期内,吡啶项目扩展计划被推迟。
(五)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国内产业经济因素和指标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吡啶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在国内市场需求的推动下,2008年至201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开工率、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呈总体增长趋势,期末库存较小。在此情况下,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大幅持续下滑,税前利润、人均工资呈总体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不断萎缩,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需求继续增长,产能保持稳定,劳动生产率继续提高的情况下,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开工率、就业人数、销售收入出现同比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毛利润、税前利润、人均工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等指标进一步恶化,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其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2012年1-6月为负,处于净流出状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虽呈相对稳定态势,但始终处在较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扩展计划受到影响而被推迟。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判断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时,要综合考虑所有经济因素,“单独一个或其中几个因素都不能必然地起到决定性的指导作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虽然毛利润、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人均工资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等经济指标恶化,但主要经济指标呈积极态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开工率、就业人数以及劳动生产率均有明显增幅。由此,其认为国内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损害。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认为,国内产业处于发展成长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呈总体上升趋势是正常的。考察处于发展成长期的国内产业的状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润、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的重要性比产量、销售量、开工率等产销指标更突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的总体增长并未产生相应的效益和利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和财务指标反而呈恶化趋势,说明国内产业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同意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判断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时,要综合考虑所有经济因素或指标的主张。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调查机关认为,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当评估和分析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状况及是否受到实质损害做出判断。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综合全面地考察。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虽然部分国内产业经济指标趋好,但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趋于恶化。调查机关在综合考虑了国内产业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基础上,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增长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比上年增长8.41%、20.94%和8.51%。调查期末的2012年1-6月倾销进口数量比2011年1-6月减少23.99%。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吡啶总进口数量的比例2008年至2011年呈大幅上升趋势,2008年为49.58%,2009年为56.12%,2010年为61.53%,2011年为83.39%。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吡啶总进口数量的比例2011年为85.06%,2012年1-6月为53.43%,低于2011年1-6月。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但2008年至2011年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均超过20%,调查期末的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仍有16%。
2008年至2009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由明显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转为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压低作用。2010年至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价格削减。
受上述因素影响,2008年至201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呈总体增长趋势,期末库存较小的情况下,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不断调低销售价格,单位毛利润持续下降,税前利润呈总体下降趋势,始终处于开工不足状态,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不断萎缩,生产经营状况恶化。2012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需求继续增长,产能保持稳定状态的情况下,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开工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却出现同比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毛利润、税前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等指标进一步恶化,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其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2012年1-6月为负,处于净流出状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虽呈相对稳定态势,但始终处在较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扩展计划也受到影响而被推迟。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二)影响国内产业损害状况的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
1.吡啶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2006年,美国吡啶生产商纳派尔(Nepera)公司停产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吡啶供应短缺,继而推动吡啶价格走高,并于2007年和2008年到达历史高位。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认为,2008年初,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还未生产吡啶,调查机关通常选取三年作为损害调查期,而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期却为4年半。本案申请人选择吡啶价格处于不正常高位的2008年作为产业损害申请调查期的开始,会掩盖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动的真实原因。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美国纳派尔(Nepera)公司停产时间为2005年,不在本案调查期内,该公司停产的影响不在本案考虑范围之内。另外,纳派尔(Nepera)公司吡啶产能较小,只有8000吨,在停产之前其产能利用率也比较低,产量有限。而世界吡啶产能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有了较大增加,印度吉友联吡啶产能增加了约4000吨,南京红太阳生化吡啶产能增加了约9300吨,美国凡特鲁斯也有小规模的产能扩张。上述事实证明,纳派尔(Nepera)公司停产造成世界吡啶供需失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吡啶生产商纳派尔(Nepera)公司的停产是否影响国际吡啶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应考察该公司停产前后,国际市场吡啶的供求量和消费量情况。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了该公司停产导致了国际市场吡啶供求关系失衡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市场吡啶供求关系失衡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进行了推测,未提供该公司停产前后国际市场吡啶供求情况的证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纳派尔公司吡啶装置及2005年至2007年世界吡啶产能变动的有关情况。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纳派尔(Nepera)公司停产时间为2005年。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纳派尔(Nepera)公司停产的2005年远早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的起始年度2008年,在本案调查期以外,其停产的影响不在调查机关应考虑范围之内。即便如此,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仍对此问题给予了关注。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纳派尔(Nepera)公司的吡啶年产能不足万吨。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认为世界吡啶供需失衡的2005年至2007年期间,其他吡啶生产企业的新增产能足以填充该公司停产造成的供应缺口。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纳派尔(Nepera)公司2005年停产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国际吡啶市场供求关系,但此种影响应在2007年随着其他新增产能的补充已消除,对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影响十分有限。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本案4年半的产业损害调查期符合上述规定。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下游产品百草枯价格的影响。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调查期内,下游产品百草枯价格下跌是导致吡啶价格下降的原因之一。由于吡啶及其上下游产品的市场定价高度国际化,吡啶主要下游产品百草枯的价格会反向影响作为其原材料吡啶的价格。上述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吡啶、百草枯价格数据统计表显示,调查期内,国际市场吡啶价格变化趋势与百草枯基本一致。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百草枯与吡啶价格变化情况一致,并不能说明百草枯价格变化对吡啶价格产生了决定影响。调查期内,吡啶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旺盛,需求量大幅增长,且2012年1-6月,百草枯毛利润率明显高于吡啶。如果下游产品市场需求和利润情况对吡啶价格产生了决定影响,上述下游产品市场的利好应该推动吡啶的价格、利润等趋好,而不应出现调查期内的损害状况。这些事实恰恰说明下游需求状况未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滑是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造成的。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百草枯是吡啶的主要下游产品,不能排除其价格变化可能会对吡啶的价格产生影响。调查机关就百草枯价格变化可能对吡啶价格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吡啶和百草枯市场定价高度国际化。调查机关对其提供的国际市场吡啶、百草枯价格数据统计进行了考虑。调查期内,国际市场吡啶、百草枯的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均呈先升再降,2009年9月以后趋于稳定态势。但与国际市场的吡啶、百草枯价格变化情况相比,调查期内,国内市场吡啶价格却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变化态势,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均呈持续下降趋势。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下降,与国际市场百草枯价格的变化不存在必然关系。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百草枯价格下跌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的主张不能成立。
3.吡啶联产品3-甲基吡啶销售情况的影响。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3-甲基吡啶是吡啶的联产品,吡啶与3-甲基吡啶的产出比例约为2:1.吡啶生产企业能否有效利用或通畅对外销售3-甲基吡啶,直接影响吡啶企业的开工率。如果3-甲基吡啶出现亏损,还会降低整个吡啶企业的利润水平。由于国内产业尚未掌握生产3-甲基吡啶下游产品的技术,生产的3-甲基吡啶主要对外销售。自2011年开始,3-甲基吡啶下游产品价格下跌导致3-甲基吡啶价格也持续下降,并最终拖累了国内产业的利润水平。同时,由于下游产品生产商正在改变生产工艺,传统原材料3-甲基吡啶面临市场需求降低的压力,从而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不足,利润下降。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调查期内,国内拥有完整的3-甲基吡啶下游产业链和丰富的下游产品产能,3-甲基吡啶主要下游产品在国内均有生产并且产能逐年增长,3-甲基吡啶不存在销售渠道缺乏的问题。调查期内,国内3-甲基吡啶的产量、销售量均呈大幅增长趋势,单位毛利润保持较高水平,明显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润水平,期末库存处于合理的较低水平。国内3-甲基吡啶的经营状况不仅没有拖累国内产业,如果没有3-甲基吡啶的利好支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将会更加恶化。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考虑。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了解到国内产业生产的3-甲基吡啶主要对外销售。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吡啶生产企业3-甲基吡啶相关财务数据统计、长期采购协议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3 -甲基吡啶有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3 -甲基吡啶毛利率超过同期吡啶毛利率水平。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3-甲基吡啶的销售状况对国内吡啶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4.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进口情况。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除自印度和日本进口被调查产品之外,中国大陆吡啶其他进口来源地主要是美国和台湾地区。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评论意见。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从2010年开始,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吡啶价格低于同期来自印度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价格。2011年1-6月至2012年1-6月,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吡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数量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增加了758%,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数量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增加了53%。同期,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价格明显下降,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价格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下降了25.47%,自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价格2012年1-6月比2011年1-6月下降了4.63%。而且,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从台湾地区进口的吡啶享受零关税待遇,考虑到关税因素,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价格会比来自印度的进口吡啶价格更低。
(2)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提出,调查期内,2008年至2011年,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其中,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数量由2008年的7718吨下降至2011年的1262吨,降幅达85.41%;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数量由2008年的2283吨下降至2011年的1568吨,降幅达31.32%。2012年1-6月,上述进口吡啶数量虽然有所增长,但其所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仍然低于2008年的水平。来自美国和台湾的进口吡啶数量在调查期末2012年1-6月的增长变化不足以改变其在整个调查期内的总体下降趋势。
申请人提出,来自印度的进口吡啶与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存在不同的关联交易模式,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采取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先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关联进口商,再由关联进口商以较高价格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低价进、高价出”关联交易模式,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主要通过一般贸易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而来自印度的进口吡啶则采取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先以较高价格销售给关联进口商,再由关联进口商以较低价格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高价进、低价出”关联交易模式。2010年以来,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非关联销售价格高于来自印度的进口吡啶非关联销售价格。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吡啶的情况,并对上述进口吡啶数量和价格因素进行了考察。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数量2008年为10001吨,2009年为8395吨,2010年为5135吨,2011年为2830吨,2012年1-6月为4910吨。上述数据显示,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大幅下降趋势,仅在调查期末的2012年1-6月有所回升。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汇率和来自美国进口吡啶的关税因素,计算得出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吡啶的人民币加权平均价格2008年为40417元/吨,2009年为28234.90元/吨。由此可见,2008年至2009年,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价格高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如果进一步考虑进口吡啶港口杂费、报关报检费等中间环节费用,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吡啶价格将会更高。
调查期内,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均由美国凡特鲁斯公司及其进口商凡特鲁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内销售。凡特鲁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凡特鲁斯公司、凡特鲁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1-6月销售数据。由于来自印度的进口吡啶主要由进口商代理销售,调查机关在考虑其价格时,采用了其在中国大陆的实际销售数据,即进口商销售数据。为客观判断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的影响,调查机关考虑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数量和价格时,决定采用美国出口商及其进口商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实际交易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来自美国的进口吡啶销售价格和来自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到岸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人民币加权平均价格2010年为23734.06元/吨,2011年为23487.13元/吨,2012年1-6月为23211.96元/吨,均高于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上述事实显示,2008年至2011年,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数量呈持续大幅下降趋势,其价格高于同期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2年1-6月,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吡啶数量虽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其数量小于同期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其价格仍高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来自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吡啶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不能切断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 国内产能扩大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有一定幅度的扩大。调查机关就产能扩大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了调查。调查期内,受国内吡啶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以及国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功应用的推动,国内产业扩大了吡啶生产规模。2008年至2010年,国内产业产能均小于同期表观消费量。2011年,随着国内产业新增产能的集中投产,出现了产能超过同期表观消费量的情况。2012年1-6月,随着表观消费量的进一步增长,产能与同期表观消费量趋于平衡。调查机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开工率和期末库存等相关指标。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虽然有波动,但总体呈平稳态势,开工率呈总体增长趋势,期末库存保持在较低水平。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为,不能排除调查期内由于产能增加引起的供求关系变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国内产业产能扩大的因素足以否定本案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6.消费模式变化情况。调查期内,吡啶的消费模式未发生变化。调查机关未发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吡啶市场萎缩的事实。
7.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及国内内外竞争状况。调查期内,国内吡啶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体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区域与倾销进口产品基本相同,国内未颁布限制吡啶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国内内外的正当竞争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8.技术发展状况。国内吡啶产业拥有吡啶自主知识产品和专利技术,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和技术水平上相当。国内吡啶产业的技术发展状况没有对国内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9.国内产业出口状况。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对外出口吡啶数量较小,其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比例也较小。调查期内,出口量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销售量的比例2008年为15.60%,2009年为8.90%,2010年为3.53%,2011年为5.62%,2012年1-6月为5.88%。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情况不足以切断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0.国内产业管理水平和生产率情况。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相关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有所提高。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销售成本下降,未发现经营管理不善及生产力降低而导致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情况。
11.不可抗力因素。调查期内,国内吡啶产业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印度公司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24.6%
(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57.4%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 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47.9%
(Koei Chemical Co.,Ltd)
2. 株式会社大赛璐
47.9%
(Daicel Corporation)
3. 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
47.9%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
4.其他日本公司
47.9%
(All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