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2013〕102号发文日期:2013-12-03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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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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