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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云南省国税局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对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支持。
 
  云南省国税局高度重视对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改善民生需求,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收政策和资金支持。恢复重建工作开展以来,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需要汇报、争取的税收政策,形成了能够对恢复重建具有促进作用、能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一系列优惠措施意见,由局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赴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事宜进行汇报衔接,全力争取上级部门对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给予更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云南省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给予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一是支持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免征2014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等。二是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自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等。三是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方面:自2014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民政保障部门认定的灾民,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灾民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听取了云南国税的汇报后,明确表示总局始终心系云南受灾群众和税务干部,高度重视鲁甸“8.03”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同意云南省国税局汇报建议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总局层面全力做好恢复重建支持工作,同时,还表示将就有关恢复重建涉税工作与财政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而这一措施,也是为了可以工作内容更具体,更完整。让我们国家的制度更加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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