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042号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和直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纳税人一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今年1月1日,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于国际货运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直接与国际货物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一级代理环节,42号公告的出台,将免税政策扩大到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环节,将促进物流行业和外贸经济的发展,减轻国际货运企业的税收负担。
  同时提醒相关企业,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玄武区局接到相关文件通知后,*9时间研究新政,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及咨询解答,详细告知纳税人备案流程及结算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截至目前,区局已为近20户货运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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