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13】96号),如你单位在2010-2012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但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你单位于2013年11月22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相关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章来源:广州越秀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