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形势要求税收征管法必须作出新的征管制度安排,为环境保护税等税收实体法出台预留法理空间。加之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先,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后,也为税收征管法在修订时借鉴其修法理念,从税收征管程序上进行适应性变革提供了契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几经反复才最终获得通过。此次修订吸收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立法的新趋势和新理念。该法还对支持和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以及环境保护税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是自1989年该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增加涉税规定,必将对税制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前,新的形势要求税收征管法必须作出新的征管制度安排,为环境保护税等税收实体法出台预留法理空间。加之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先,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后,也为税收征管法在修订时借鉴其修法理念,从税收征管程序上进行适应性变革提供了契机。为此,笔者着重从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启示等方面作些探讨。
  凸显公众参与权,健全纳税人权利体系。在税收领域,纳税人权益保护是世界性主题。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积极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应注重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的方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可以为税收征管法修订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因为凸显公众参与权也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应有之义,这就需要明确规定纳税人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以保障作为公众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中的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权,从实质上健全纳税人权利体系,可以消除部门关门立法的误识,更好地体现税收征管法的社会性,同时对于增强公民的税法意识起到润物无声的效果。
  提升宣传站位,强化税收宣传的手段。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宣传的手段从四个层面进行了强化,即从政府层面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民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从教育层面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从媒体层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另外将6月5日确定为环境日,势必会使得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这些手段和方法可为税收征管法修订提供借鉴,因为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中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尽管从1992年起我国税务系统每年在4月都集中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但宣传的效果与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落差。可将税收宣传作为税收征管法的有机内容,从政府、教育、媒体等多个层面加强税收宣传,提升税收宣传的法律地位。
  明确证明责任,完善税务举证规则。归责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把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加以合并,用损害者担责原则予以概括更为准确。现行税收征管法在征管程序中没有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相关举证规则主要是参照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征管程序对税务举证规则的规定表现得散乱且不系统。因此,参照环境保护法,明确归责原则,重点在纳税申报、税收评定、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中明确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很有必要。
  引入“许可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这次新环境保护法引入“许可管理”监管模式,对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尽可能合并对企业的审批和环境监管,减轻企业的负担;强化部门协作监管,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土地、银行、进出口管理、证券监管等部门都有严格的限停措施。当前,新一轮税制改革已全面推开,环境保护税作为财产行为税出台后,必须与“许可管理”模式相接轨,这就为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实行“先办证、后许可、再征税”模式奠定了法理基础,即先对有排污项目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赋予纳税人识别号,然后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信息,参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将其纳入常态化的税收征管。
  推行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新环境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从立法层面对信用管理作出了规定,迈出了信用管理探索可贵的一步。与之对应的是,当前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实行税收“黑名单”制度,可以参照环境保护法新规定,从税收征管法层面推行纳税信用管理,构建纳税信用库,实行动态监控,对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降低甚至丧失纳税信用的处罚。
  加强税源监控,强化部门行政协助义务。这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提出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不得继续融资等,行政协助的监管措施非常严厉。同样,税务机关也一直面临着税收征管协作的难题。仅就环境保护税本身而言,费改税也涉及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利益分配的格局,税收征管难度大,也需其他部门从水、陆、空立体监控提供协助。因此,借鉴环境保护法的协作监管模式,就必须从立法层面确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税务协助和保障制度。
  强化社会监督,引入税收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法律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只要从事5年以上环境保护工作且无违法记录即信誉良好,即可作为原告主体对违法的企业或地方政府提起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这为税收法律救济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参考。税收公益诉讼应当和环境公益诉讼一样,都是我国公益诉讼内容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放宽税收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强调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当然,税收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对相应的程序、方法、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通盘考虑,为税收公益诉讼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
  文章来源:朝阳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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