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税局,采取四项措施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展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按照这一规定,省地税局迅速跟进,制定四项有力措施,全面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一是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要求对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即可在2014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财税[2014]3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待2015年汇算清缴时再根据2014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利用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甘肃地税门户网站、《甘肃地税》周刊等开展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让广大小微企业负责人了解优惠政策详情;
  三是运用基础数据实施调查摸底
  通过《综合征管系统》采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基础数据,摸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和相关情况,将调查摸底情况汇编下发基层,要求基层各征管单位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及跟踪管理工作;四是强化督查和考核。对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核查,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考核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近4年来,全省地税系统累计为3197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12万元。
  文章来源:甘肃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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