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地税机关为追缴税款,代位行使欠税企业债权,向欠税企业的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的案件。市局法规处、征管处以及部分区县的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科负责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原告潼南县地方税务局诉称,纳税义务人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承建被告重庆永佳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开发的“永佳?云海蓝湾”工程,从2006年至今共计拖欠应缴税金32.7万元,怠于缴纳国家税款。税务机关经过充分调查,发现该企业始终未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发现广通公司对债务人永佳公司享有一到期债权,并且怠于行使这一到期债权。为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权威,潼南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广通公司的欠税事实及经调查取得的其对债务人永佳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证据材料,遂决定代位行使广通公司的债权,将永佳公司及纳税义务人广通公司(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佳公司支付到期债务,用以抵偿广通公司的欠缴税款。
 
  法院审理查明,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第三人广通公司欠原告潼南县地税局税款32.7万元、滞纳金29.6万元,被告永佳公司欠第三人广通公司59.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其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其所欠税收无法及时征缴入库,损害了国家利益。原告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代位行使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债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征得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同意,当庭组织调解。被告同意代第三人缴纳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义务,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文章来源:潼南县地税局

 

 高顿网校官方微信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