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2014年7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银川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管理办法》同步开始施行。截至目前,全市已有651家单位、31514位职工参加了职工医疗补助保障,并已为患病职工办理报销手续。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不分具体病种,必须依据职工个人住院医疗费收据(医保规定的全自费除外),个人支付3000元以上的按照5个标准予以报销补助:个人负担3001元~5000元的,补助30%;个人负担5001元~10000元的,补助40%;个人负担10001元~30000元的,补助50%;个人负担30001元~50000元的,补助60%;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70%,但*6补助不超过50000元。职工连续参保3年,从第4年起继续连保的补助金比例可各提高10%。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后,可凭银川市医保认可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院医疗费收据”、“疾病诊断证明”等单据到市职工服务中心进行二次报销,该中心根据职工住院医疗费收据中“个人支付”金额,按照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报销额度按政策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