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对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即符合条件的企业,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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