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013年的人均30元提高到35元。
  山东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的人均补助标准为10.5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的人均补助标准为15.75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的人均补助标准为24.5元,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为确保提标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山东省财政采取提前通知,全额预拨,据实结算的方式,已预拨2014年补助资金12.03亿元,支持各地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为重点,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切实保障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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