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数“真实合规”。年初会同编办、组织、人社部门严格审核财政供养人数,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规定的方可编制部门预算,确保部门预算真实准确。
二是加强新增人员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必须在编制规定之内,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之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在办理当月向财政部门提供签批文件,财政部门据此调整经费追加(减)指标,严禁超编增加财政供养人员。
三是加强工资拨付管理,杜绝财政供养人员“吃空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工资统发代理银行通过工资专户分解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在编不在岗”等吃空饷现象发生。
四是加强调资审核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薪资准确”。各预算单位调资资料必须做到同组织、人社部门的增资花名表、财政部门的人员经费预算表和单位工资表人数、姓名完全一致,并认真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个人增资情况,做到标准执行准确、增资后工资正确。
五是加强互调人员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薪岗一致”。财政供养人员正常调动必须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当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控编卡、工资介绍信和工资审批表,当月办理人员经费调整手续。
六是加强人员信息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不重不漏”。各部门、单位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人员调动、退休、死亡等信息及时准确并在每月8日前及时通知财政局相关对口业务股室,确保财政供养人员不重不漏。
七是加强违纪人员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违法必究”。对无故脱岗超过法定期限、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部门处理以及其他涉及工资处罚的人员,单位要在当月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核减相关经费。对因违法违纪被单位开除、解聘、辞职、辞退的人员,单位应将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工资注销手续。
八是加强退休人员管理,杜绝财政供养人员“到龄不退”。在职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应提前报组织人社部门,并将相关资料于当月3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调整当事人工资手续。
九是加强自然减员管理,杜绝财政供养人员“死亡不报”。财政供养人员自然减员,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上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注销、抚恤金发放等相关手续。
十是严格责任追究,严防财政供养人员管理中“弄虚作假”。凡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单位负责追回,财政部门暂停核拨单位经费,并严格追究单位财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人生活的世界上好比一只船在大海中航行,最重要的是要辨清前进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