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办法》完善了专项资金的进退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应向河源市政府专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河源市政府审定。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专项资金要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评结果、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调整或撤销。
《办法》明确,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要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河源市财政、业务主管、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对部门职能的合理界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河源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特大额资金、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资金,要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批。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方式要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分别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不同方式。
《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具体要求,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从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等各环节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