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贫有所保”。严格按照三榜公示、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乡镇(苏木)审查的程序,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进行认真审核,并重点保障孤儿及重病重残家庭,切实做到公平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5限度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难有所帮”。对全旗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着力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是“病有所医”。扎实开展医疗救助政策,按照五保户、低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的“一站式”救助与困难群众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采取降低救助门槛,取消病种限制的方式,切实使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得到缓解。
四是“老有所养”。对农村牧区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经上级审核及时纳入五保供养对象。同时对全旗8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统计核实,通过“一卡通”及时为其发放高领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