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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财政按照“凡煤必改、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将集中拆除和改造城市建成区内387台燃煤锅炉,预计将减少燃煤46.88万吨。
  一、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补助”原则,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由市财政直接给予补助;各区(市)、高新区依据任务完成情况由市财政给予奖补。同时,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其属地燃煤锅炉改造给予补助。
  二、实行差别化补贴机制,鼓励提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
  2013年1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完成燃煤锅炉改造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15万元/蒸吨给予补助。对各区(市)、高新区按5万元/蒸吨给予奖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各区(市)、高新区完成改造并经过验收的燃煤锅炉,按3万元/蒸吨进行奖补。2015年12月31日后,取消奖补政策并全面拆除城市建成区40t/h以下燃煤锅炉。对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不进行改造也不继续使用的锅炉,将在其自行拆除并经过验收后,按1万元/蒸吨进行奖补。
  三、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强化督导考核
  项目改造完成后,逐级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主动配合验收工作。燃煤锅炉改造验收合格后,市里将按照奖补政策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对各区(市)燃煤锅炉改造情况进行定期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煤改气”工作纳入各区(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年度任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