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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协调下达2014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479万元,全面落实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规定“由地方政府统一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市)县按8:2比例负担。”经省民政厅核定人员、资金测算,2014年全省共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169人,共需资金5479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4383万元,州(市)县财政配套(20%)1096万元。经费的下拨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切实维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