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行政事业单位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自治区财政厅决定联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一期2014年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2014年8月18日—23日。8月18日报到。
  二、培训对象:行政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
  三、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讲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及案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管理与绩效评价、突发事件应对与危机处理、易经文化与管理实践等专题讲座。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和食宿费450元/天.人,合计2105元/人。培训费、食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报销。
  五、培训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顺义天竺开发区;乘出租车:走机场高速,至顺义出口出机场高速,向京顺路方向行驶至天竺花园--天韵阁--*9个丁字路口左转,沿国家会计学院路标指示左转弯行驶约800米即可到达)。
  六、其他事项:
  1.请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培训名额有限,报名以额满为止);
  2.培训班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对报名不参加培训的,将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并要求个人承担全部培训费用;
  3.报到当天到机场接站。18日报到当天需要接站人员,请务必于8月12日前上报到站航班号及到站时间。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祁新济
  联系电话:0991-2817414(传真)、2359413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系人:刘 玮
  联系电话:010-64505133,总台:010-64505301、645053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