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工作政府监督

 
  (一)主体和对象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